(原标题:阻断机井“吞人”还需修订环保法)
阻断机井“吞人”还需修订环保法
许琼林
近期最新一起让人揪心的孩子落入机井的紧急救援行动,发生在西安,经过10个小时终于传来好消息,孩子被成功救出,且身体状况良好。
实际上这样的事件一再发生。仅2015年到2016年11月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各地媒体公开报道的意外坠井事件,就达29起、31人坠井,其中近八成是儿童,近四成生命未能抢救过来。
出现在新闻中对坠井的大规模救援多在北方,但据一些救援专家介绍,南方发生的坠井事件更多,只是南方的井不需要打很深就可以出水,救援难度比北方要小一些,往往没太引起注意。
机井“吞人”已经成为不能忽视的社会公害。据笔者梳理,此前大家的议论多数还是在强调建设者和管理者应该负起责任,大人的活动应考虑对孩子的呵护等等。这样的情怀虽然是所有建设活动的参与者都应具备的,但在如何将其变为社会的共同行动方面,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后续措施来保障,是很难做到的。从坠井悲剧的持续不断,也可以看出光是呼吁、倡议,是不可能彻底阻断机井“吞人”这类悲剧的。
路在何方?笔者认为,亟需修订环境保护法,将人为建设设施所形成的环境“必须保障对人的生存和生命友好和谐”的理念,作为重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写入其中。
中国的环保法已经是“有牙齿”的法律,在对环境的保护方面,从大气、土地和水体等三个大的方面,都有着明确的要求和有效的措施。但在持续发生的机井“吞人”事件中,环保法主要立足在对自然环境被破坏的保护上,还没有考虑到人为建设之后形成的小环境也可能对人形成伤害。
环保法重点针对建设本身不破坏或少破坏自然环境,而建设之后的设施内部的环境却未纳入环保法管理范围,这就形成了环保法治理目的上的不足,我们保护自然环境不被破坏、少被破坏的本身,也是为了保护我们人本身的。我们有必要将环保法的调整要求从“让人和自然环境和谐相处”,扩大成“让人和自然及建设的环境和谐美好相处”。
将人类建设形成的环境因素纳入环保法的调控范围,对于中国这样建设量极为巨大的经济社会,既是环保理念的调整,也是社会治理对法律实施的实际需求。从多年来只见机井“吞人”,只闻大规模救援,过后却很少听说有过对相关设施进行整改,以及对“吞人”设施拥有者与相关管理部门追责的报道,说明这方面存在法律空白。
应该说,对建设方面环境存在的对人保护疏漏,预防和弥补起来所花的气力要小许多,多数只要在设计、施工或工程结束时予以关注和处理即可解决。比如,用完一口机井实施填埋措施,并不需要花多大的力气。
可以想见,如果“有牙齿”的环保法有了要求,让各类设施的建设者与管理者都要为其设施内外存在不利于人们与其“和谐美好相处”的环境承担相应的责罚,时间一久就会形成全社会关注和维护建设设施有利于人们生活和生存的思维与建设习惯。
我们有理由预期,将来在商场中,过于光滑的地板砖使人走在上面容易摔跤,在地铁中,内部空气如果不利于乘客健康等等,类似这样的问题都可以依据环保法来进行投诉和调整。至于机井“吞人”这样的悲剧,我们看到大规模救援这样闪现人性关辉的行动,更需要看到有关责任人被环保法制裁。
(作者系北京修证公益基金会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