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构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

来源:证券日报 2018-07-14 00: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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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张涛:构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

日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依规管住管好用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这一指导意见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体现,也是国有企业管理由“管企业”向“管资本”的转变在国有金融领域的率先实践。

金融关系国家经济稳定和经济安全,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对推动经济稳健发展和促进我国金融领域良性循环都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利于促进经济稳健发展,有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推进。当前,我国经济环境依然复杂,金融风险防控任务依然艰巨。国有金融资本在我国金融领域具有主导地位,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可以进一步提升国有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优化国有金融资源结构,提升国有金融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以国有金融资本带动民间金融资本,引导民间资本积极服务于国家重点战略建设,优化经济结构,共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其次,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领域良性循环。现阶段,我国金融领域的风险防控任务依然艰巨,总体上看,国有金融机构对我国金融风险有着系统性的影响,进一步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也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风险的化解,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也有利于推动金融业务回归本源,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从总体上减少金融乱象的发生。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必须毫不动摇地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我国金融领域的控制力。

第一,国有金融资本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我国金融领域的控制力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第二,金融领域的稳定和安全关系到我国经济总体的稳定和安全,所以,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必须保持国有金融资本的控制力,这也是维护我国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体制机制建设。

第一,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指导意见》明确了规定了财政部门代表行使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利于压实部门管理责任,明晰委托代理关系,完善国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实现国有金融资本的保值增值。同时,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也必须强调依法依规行使,理清职责边界,既要切实落实出资人的职责,又要保持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力。

第二,明确国有金融机构职责。一方面,国有金融机构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利和自主经营权。另一方面,国有经营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提升经济效益,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指导意见》通过明确金融机构的职责,从总体上厘清了国有金融机构与其他部门的权责边界,既尊重国有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的独立地位,给予国有金融机构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又提出了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责任和要求,为国有金融机构的考核、监督和管理提供了依据。

第三,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的集中统一管理。《指导意见》指出,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制、分级管理,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具体实施对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工作。通过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的集中统一管理,可以进一步维护国家财权的统一,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也有利于弥补个别地方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漏洞,统筹规划对全国国有金融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实现国有金融资本的保值增值,减少国有金融资产的流失。另外,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的集中统一管理还要求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应当与实业资本管理相隔离。这有利于在国有金融资本和实业资本建立防火墙,避免风险发生交叉扩散。

第四,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制度。此次,《指导意见》重点针对国有金融资本的基础管理制度、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经营绩效考核制度、薪酬管理制度、财政财务监管制度提出要求。通过这些制度的完善,可以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变动情况,规范金融企业产权流转过程,平衡好分红和资本补充的关系,促进国有金融资本良性发展,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实现经营目标,激励任职人员提升履职能力,提升员工在国有金融机构中的积极性,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需要不断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的布局。

国有金融资本布局的调整必须坚持发挥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作用,保持国家对重点国有金融机构的控制力。在此基础上,国有金融资本的布局可以有进有退、突出重点,提升国有金融资本的利用效率。具体来看,当前我国国有金融资本的行业分行主要集中于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其中银行业尤为集中,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可以进一步提升银行业以外的布局,适当减少对银行的布局。对于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和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国有金融资本要保持必要控制力。

另外,结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当前经济发展的国内外形势,笔者认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发挥国有金融资本的主导作用需要注重处理好“公与私”和“内与外”的关系。

首先,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做好“公私兼顾”。十九大报告强调,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发挥国有金融资本的主导作用与发展非公有金融资本不冲突。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经济中最具活力的部分。以银行业为例,我国民营银行自2014年试点以来不断发展,发展态势总体稳健。截至2017年末,民营银行总资产3381.4亿元,同比增长85.22%,净利润19.67亿元,是上年同期的2.09倍,不良贷款率0.53%,低于商业银行平均水平1.22个百分点。未来,对一些竞争比较充分的中小商业银行,国有资本可以进一步退出,更多地参照市场化的原则,更多地交由市场竞争。

其次,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做好“内外兼顾”。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与不断开放我国金融市场不冲突。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同时,我国金融开放也在稳步推进。同样以银行业为例,2017年11月份,我国取消对中资银行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规则,这也体现出我国银行业在资本层面的开放程度加深,也是金融行业对外开放速度、幅度和深度不断提升的体现。

总之,《指导意见》的发布从总体上构建了我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弥补了我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漏洞,理顺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通过这些措施,国有金融机构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将进一步提升,金融风险将得到进一步防控,实体经济也将得到国有金融机构的有力支持。(作者系恒丰银行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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