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依法明确举债融资政策边界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苑 2017-05-05 14: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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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堵违法违规融资担保后门

针对财政部等六部委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4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将依法明确举债融资政策边界,严堵违法违规融资担保后门。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5.32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率为80.5%。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12.01万亿元,两项合计,我国政府债务27.33万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2016年GDP初步核算数74.41万亿元计算,我国政府债务负债率为36.7%,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风险总体可控。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问题仍时有发生,部分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等国有企业提供融资时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等存在不规范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相关部门将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依法明确举债融资的政策边界和负面清单,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上述负责人表示。

《通知》重点就组织清理整改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大力推进信息公开等六个方面,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了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通知》要求规范地方政府注资行为、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行为以及金融机构提供融资行为,包括土地注资、担保承诺、境外发债等方面,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

比如去年贵州地方财政局要求部分金融机构“撤回”承诺函的举动曾引起关注,此次《通知》就明确“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违法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同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防止误导投资者决策行为,促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通知》还要求地方政府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其中,明确指出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应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防止地方政府通过承担项目全部风险的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此外,《通知》强调地方政府举债必须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一律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针对当前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行为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特点,致力打破部门信息孤岛,完善统计监测机制,推动建立相关部门组成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形成监督合力。此外,还将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目前财政部主要采取了四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常态化监督机制;二是认真核查违法违规融资担保问题;三是严格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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