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型基金要来了 监管层下发征求意见稿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陈玥 2017-05-18 02:48:1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近日记者从基金公司获悉,监管层已将《养老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初稿(以下简称《指引》初稿)下发至部分公募基金管理人手中,要求基金公司尽快给出反馈意见。这意味着养老型基金这一新型产品有望在不久后问世。

《指引》初稿内容共13条,分别对养老型基金的立法依据、产品定义、产品类型、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子基金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要求、运作方式和费用、销售适当性以及存量产品作出了详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初稿规定养老型产品可以采用基金中基金形式或者普通基金形式运作,并规定以基金中基金形式运作的养老型基金,被投资子基金应当满足子基金运作满3年、截至上一年末最近3年平均规模超过3亿元、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历史业绩等条件。

《指引》初稿还规定,养老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满足截至上一年末最近3年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扣除货币市场基金)不低于300亿元,已发行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基金,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治理健全、稳定等条件。而养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要求具备5年以上担任基金经理的经验,历史业绩良好,最近3年无违规记录。

《指引》初稿强调对投资风险的控制。例如在投资策略方面,要求养老型基金应当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比例方面则规定,采用普通基金形式运作的养老型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采用基金中基金形式运作的养老型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养老型基金除外。在满足一系列条件的情况下,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养老型基金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可不高于60%。

《指引》初稿还规定,存量基金产品符合上述审核政策要求的,履行程序后可变更为养老型基金。此外,为鼓励长期投资,养老型基金应当通过设置差异化赎回费,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

监管层在关于《指引》的起草说明中指出,当前推出养老型基金应当遵循平稳起步、规则明确、稳妥推进、控制风险的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养老型基金应当满足的十大产品标准,稳健和长期增值的理念贯穿始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