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AMC监管雏形显现

来源:经济观察报 2019-02-18 15: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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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的监管文件正在征求意见。

近日,经济观察报记者获悉,银保监会就《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发送征求意见函。在征求意见稿中,监管对地方AMC的资产端、资金来源、负面清单、监管主体等作了进一步规范。

征求意见目前进展如何?经济观察报记者向银保监会发出采访函,但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应。

截至2017年底,据公开资料显示,我国已经批准成立了 57家地方AMC,市场份额不断增长,一直野蛮生长的地方AMC将迎来怎么样的统一监管?

九项业务获许可

在不良资产市场上,主要的参与者有四大AMC,地方AMC和非持牌AMC。

一位华北地区资管人士对记者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首次对地方AMC的性质进行了确认。此前,地方AMC虽然获得了银监会的设立批准,但是一般被认为是“准金融机构”,在此次征求意见稿的第一部分,就对地方AMC概念进行了定义:地方AMC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设立,银保监会公布,具备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的地方金融机构。

征求意见稿对经营范围进行了明确,地方AMC可以从事九项业务。征求意见稿对经营范围的表述为,地方AMC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是收购、管理、经营和处置本地区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二是收购、管理、经营和处置非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三是基于不良资产业务开展追加投资;四是债务重组、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持股或追加投资;五是资产管理业务;六是托管与救助困境企业;七是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等咨询、顾问以及其他综合金融服务;八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担任破产管理;九是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的其他业务。

地方AMC开展债权转股权业务涉及收购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不受区域限制: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法人银行的总行处置不良资产,也不受区域限制。“一般情况下,地方AMC只能在本区域内开展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地方AMC要想批量获取其他区域的不良资产,只能通过二级市场。”针对征求意见稿中的区域限制,有资产管理机构人士分析称,此前行业希望监管政策对区域限制放开,因为许多地区的不良资产状况差距非常大,比如长三角等地区与东北地区差距很大,但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地方AMC处置本区域金融不良资产、非金融不良资产未做要求;债转股涉及的金融不良未受区域限制,可见监管对债转股的支持意图较明显。

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六项负面清单,其中要求,地方AMC收购金融企业不良资产要公允定价,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回购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

另外,要求不得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务性融资工具,不得向股东或关系人员利益输送,不得暴力或非法手段清收等。

鼓励多渠道融资

在对地方AMC的支持政策中,征求意见稿对资金来源做出了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地方AMC发布了七项政策支持,涉及银行信贷支持、鼓励险资参与等方面。

具体来看,首先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AMC收购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积极予以信贷支持,鼓励开发专项贷款产品或资管产品。二是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地方AMC在资金、资产等业务合作。

业务开展形式上,支持地方AMC以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或以基金投资的方式开展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和其他业务。

融资工具选择上,征求意见稿鼓励地方AMC增资扩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AMC利用银行贷款、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等多渠道融资。

业务开展过程中,征求意见稿表示,地方AMC开展正常业务形成的债权以及因抵质押、抵债、诉讼和商业化购买不良资产等获得的产权或资产,按照银保监会规定的内控制度和决策程序进行处置。此外,支持地方AMC充分利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开展业务。

资金来源一直都是地方AMC的难题之一,一位华南地区AMC人士对记者表示,地方AMC的资金,股东出资一般是多数地方AMC资金来源的大头;另外还包括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

例如,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通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发行公司债券获取资金。

而四大AMC的资金来源相对广泛,既可以通过银行借款、同业市场拆借,也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等多种渠道获取价格低廉的资金。

不过,此次负面清单中也明确要求,地方AMC不得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务性融资工具。部分地方AMC在交易所发债融资的方式尚待明确。

监管分工明确

地方AMC将如何监管?

在监督管理条目中,征求意见稿表示,银保监会负责制定地方AMC监管规则,指导省级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地方AMC的日常监管工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地方AMC机构监管,包括设立、变更、终止、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

对于地方AMC严重违法经营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撤销地方AMC参与本地区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但应当书面征求银保监会意见。

某华南地方AMC人士告诉记者,此前,地方AMC缺少一个明确的监管主体,地方AMC在成立之时基本由地方金融办牵头,成立之后需要在原银监会备案。与四大AMC归属银保监会监管不同的是,多数省级政府并未针对地方AMC出台相应监管文件,有的甚至出现地方AMC的子公司都有监管主体,但地方AMC本身却无对应监管单位的现象,出现监管“真空”。

此前,仅有江西省出台过相关监管措施。2017年10月,江西省金融办发布了《江西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试行办法》,明确建立风险管控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对地方AMC的准入提出多项细化要求,包括股东资格、公司治理、高管任职、风险管控、资本充足性、财务稳健性、信息披露等。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地方AMC的监管主体更加明确,上述华南地方AMC人士向记者表示,地方AMC重视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有助于更方便的开展业务。

回首地方AMC的发展,自2012年财政部、原银监会下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正式拉开地方AMC行业发展序幕。2013年,银监会下发《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划定了地方AMC的资质认可条件及业务范围。

地方AMC行业经历了快速发展期,此后,国家出台了多则与AMC相关的政策,从规范AMC业务模式,到放开一个地区一家AMC的限制,再到对金融市场的指导意见与强监管,都对地方AMC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曾经,有银行为了不良资产出表,将不良资产打包出售,同时与AMC签订回购协议,银行则支付AMC相应的“通道费”,形成市场乱象。2016年3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进一步规范地方AMC不良资产收购业务。

为进一步促进不良资产市场发展,2016年10月,原银监会发出《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发[2016]1738号),对地方AMC在设立家住和处置方式上松绑:一是允许有意愿的省级政府增设一家地方AMC;二是取消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的限制。

资料显示,截至2017年底,据公开资料显示,我国已经批准成立了57家地方AMC,10个省级行政区至少已有两家地方AMC,而广东、福建、浙江、山东等省份则均已成立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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