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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监管评级设定三大类六级别 分类对应业务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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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信托监管评级设定三大类六级别 分类对应业务明晰)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得银监会办公厅印发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将信托公司分为创新类(A+、A-),发展类(B+、B-)和成长类(C+、C-)三大类六个级别。

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 90分(合)以上为 A+, 85分(合)至 90分为A-; 80分(合)至 85分为 B+, 70分(合)至 80分为 B-; 60分(合)至 70分为 C+, 60分以下为 C-。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在B-及以上为良好。

需要说明的是,评级结果不仅是信托公司资产质量、风险治理、盈利能力等方面的体现,更直接关乎其可从事的业务类型,影响重大。

具体而言,监管评级为成长类的信托公司,只能从事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业务,以及担任公益(慈善)信托受托人,开展公益(慈善)信托活动。

发展类信托公司,在成长类信托公司从事各项业务基础上,还可以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受托境外理财、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等创新业务;可以依法申请设立专业子公司。

创新类信托公司,除可以从事发展类信托公司各项业务外,还可以优先试点经银监会认可或批准的其他创新业务。

此外,监管评级结果还将作为监管部门确定监管收费风险调整系数的主要依据。

监管评级为创新类的信托公司,监管收费适用一级风险调整系数;监管评级为发展类的信托公司,适用二级风险调整系数;监管评级为成长类的信托公司,适用三级风险调整系数。

如此重要的监管评级结果,如何评出?文件显示,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组成,其中,定量评价指标由监管定量指标和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信托业协会)行业评级指标共同构成。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满分为100分,定量和定性评价要素(限制性条款除外)各占50%的权重。监管人员在监管评级得分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按照限制性条款对评级级别进行调整,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此外,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

具体流程方面,信托公司应于每年5月10日前将自身情况、存在问题等如实上报属地监管机构。

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各自负责的信托公司外部定性评价结果报送银监会,银监会审核后统一下发各银监局。

信托业协会应当于每年5月 20日前将信托公司行业定量评价结果报送银监会,银监会审核确认后下发各银监局。

银监分局负责对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初评,经银监局初步复核后形成监管评级初评结果。银监局应当于每年6月10日前将辖内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初评结果以监管评级报告形式报送银监会。

文件指出,银监会必要时可根据信托公司的发展情况、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适当调整评价要素,并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前以适当方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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