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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倒计时: 明确跨时点应税资产收益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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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倒计时: 明确跨时点应税资产收益起算日)

其中将利息收入明确为2018年1月1日起开始产生的利息,如果起征时点后的付息中包含了2018年1月1日之前产生的利息,不计入应税范畴。

历时一年半左右,资管产品增值税大的政策路径基本走完,现在距离2018年1月1日的起征点不到一周时间,资管机构进入最后准备期。各家资管机构在最后分析梳理资管产品的涉税情况。

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财税90号文,再次细化了资管产品增值税规则,明确跨起征时点资产的投资收益确认问题。

除此之外,在资管机构的梳理过程中认为,还有部分类别产品的征管口径模糊,“对集中性的界定模糊点,基本上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以业内达成共识的方式进行界定。”一位基金子公司运营部门人士表示。

另外,谁来实际承担税负也是关注重点。在今年6月末的交流中,机构反映较多的是通道业务中的税收分摊问题,140号文规定通道方作为管理人也是纳税人,没有享受到投资收益,却要对收益尽缴税责任。

关于该问题,基本上已一致达成由委托人负担。某种意义上看,资管增值税对部分通道业务而言将带来税收成本下降,但由于征税主体改变,也可能会带来不同税源地重复征税的问题。

跨试点投资成本问题明确

针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是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适用3%税率与简易方法计税。对于资管产品而言,主要是做贷款、类贷款收到的利息收入与金融商品转让带来的价差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五条,针对上述两项资管产品运营行为会产生的增值税应税收入进行明确。其中将利息收入明确为2018年1月1日起开始产生的利息,如果起征时点后的付息中包含了2018年1月1日之前产生的利息,不计入应税范畴。

对金融商品转让价差收入,明确了买入价的两种选择,可以按原始买入价,也可以按2017年12月31日的价格(估值)。对金融机构来说,采用“孰高原则”更为有利。

天风证券固定收益研究团队认为,这一规定的明确就不需要机构采用在起征时点之前将浮盈金融商品抛售,再在时点过后买回来的方法来做低成本价,避免造成市场波动。

一位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人士表示,近期与机构客户关于资管产品征税具体执行的讨论大都涉及这一问题,90号文予以明确之后,将减少可能因不同产品管理人对法规理解差异造成的产品征税方式差异,而引起税负不均的问题。

2017年的财税2号文和56号文,对资管产品增值税起征时间曾做过两次延期,给予资管机构更多准备时间。彼时有多位机构和税务专业人士提出,在操作细节及政策适用性方面有多个尚待明确的问题,但目前并无针对具体征管口径的文件下发。

税源地转移或致重复征税

关于税收成本实际承担者的问题,业内对于通道业务的共识是,不由管理人承担实际税负,而由项目来源方和运用方协商承担。

以主流通道之一的银行通道贷款业务为例,多数银行的做法是对通道贷款业务还原本质。虽无明确规定,但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银行会主动按贷款业务标准缴纳6%增值税。当资管产品增值税施行后,相当于对该类业务明确了由管理人按3%征税,转嫁给通道委托人之后,委托银行仅需承担3%,相比以往成本反而下降。

从另一个角度看,上述例子中缴税主体将发生变化,委托银行变成产品管理人。“当委托人和管理人的税源地不同,会直接带来跨区税源转移的问题。”一家以税务专长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认为,“原则上资管产品缴税后,上一层不再重复,但执行初期不排除各地税务口径执行不一致,导致重复征税的案例发生。”

该人士称,机构客户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中,已可以看到类似苗头的出现。如果出现重复征税,最终还是要转嫁到融资方和投资者层面,变相推升了社会融资成本和资金价格,预计当问题暴露之后监管将会对此进行限定。

对于主动管理业务,一位信托公司副总经理表示,资金端基本上要跟随市场的价格,压缩空间很小,主要由信托和融资方承担。除了行业排名靠前、拥有大量低成本融资渠道的企业外,其他的融资方都有大概率可能成为成本承担者。

不过也有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中心公告称,由于资管增值税征收,存续及新增信托产品受益人及参与方的信托利益金额及交易价款等,可能因税费缴纳而下降。

银行理财投资端的应税资产也占有很大比例,有券商估计,对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的影响约在8-10bp。一位银行资管部人士称,不会简单通过调降理财产品收益率的方式来转移成本,年底资金成本偏高,存量投资中需缴纳增值税的部分,先从中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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