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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难点疑点 债转股新规实现三大突破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丹丹 2018-01-27 08: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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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轮市场化债转股实践过程中产生的难点、疑点,在七部委下发的一纸通知中得到解答。”曾刚表示,《通知》实现较大突破,明确不限定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都可以开展类似尝试。

(原标题:直面难点疑点 债转股新规实现三大突破)

此轮市场化债转股实践过程中产生的难点、疑点,在七部委下发的一纸通知中得到解答。

近日,包括国家发改委、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指债转股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在债转股业务模式、债转股对象、债权种类三方面实现了突破。

从过往数据可以推测,债转股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并不少。瑞银根据公开数据建立的数据库显示,目前共公布81个市场化债转股案例,总规模1.04万亿元,其中只有13.7%已经执行,执行进度缓慢。

“针对实践中的问题,《通知》突破很多,内容丰富。”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如此评价。他表示,《通知》既肯定了现有的债转股实践,也回答了实践中遇到的诸多疑问,明确了今后债转股发展的方向,对该项工作后续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在曾刚看来,最大的突破是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拓展了债转股的范围和形式,不再拘泥于纯粹的债权转股权的模式,有效降低转股过程中的风险。

《通知》指出,各实施机构可根据对象企业降低杠杆率的目标,设计股债结合、以股为主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并允许有条件、分阶段实现转股。鼓励以收债转股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方案中含有以股抵债或发股还债安排的按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报送信息。

“以前我们觉得,债转股就一定是债权转股权,但实践当中方式多样,有的是债转债,有的是债转股,有的可能是明股实债,核心原则都是为了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和负债。”他表示,在实践过程中,股性和债性不能够一直区分得非常明确,从实施机构角度讲,在某一阶段,用债权的形式对于保护自身权益有好处。

《通知》同时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不限定对象企业所有制性质。

过去一年的实践中,市场化债转股只有国有企业在做。“这给大家留下这样的印象,好像债转股是以央企和地方国企为主的一种模式。”曾刚表示,《通知》实现较大突破,明确不限定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都可以开展类似尝试。

对于债权种类,《通知》首次允许将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此前国发(2016)54号文的配套文件只涉及银行债权的债转股,此次《通知》提出,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

“这以前讨论很多,比如信用债违约后,很多人考虑是否能把这个转换成股权。”曾刚指出,一些券商持有信用债,他们又长期活跃在资本市场上,其实这部分债权转股权具有更多的优势,但是之前这部分债权并未纳入债转股的范围。

《通知》还指出,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协调加快相关政策的落实。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提高国有企业转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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