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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退市制度的“后门”可以堵上了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8-03-07 0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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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皮海洲:退市制度的“后门”可以堵上了)

倍受市场关注的退市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工作再次被证监会提上了议事日程。3月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并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也是“若干意见”自2014年10月17日发布以来的首次修改。

2014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一个重要亮点就是引入了“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不仅对欺诈发行公司实施强制退市,而且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也实行强制退市,此举是退市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

而从本次对退市制度“若干意见”的修改情况来看,修改的重点也是在“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这一章节。“若干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该章节中的原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同时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在这“一删一增”之间,体现了这次“若干意见”修改的精髓所在。一是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责,确立交易所为实施上市公司退市事项的主体,因此,要求交易所制订相应的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二是新增的第(五)条提出了对交易所的总体要求,即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三是删除的原(五)、(六)、(七)、(八)条,是对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的具体实施步骤,由于涉及到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的具体操作,所以这些内容就从“若干意见”中予以删除了,它将成为交易所制定的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中的具体内容。

而在这删除的内容中,有一条尤其令人关注,那就是原第(八)条。该条款规定的是“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例外情形”,而这其中有一条规定,明显有对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捉放曹”的嫌疑。原条款是这样表述的:对于上述因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证券交易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该项规定明显是原退市制度“若干意见”的一个软肋,甚至是原“若干意见”留的一扇后门,是留给那些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逃生用的。对于这些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来说,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只要纠正了违法行为、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作出安排,公司就可以恢复上市了。而对于被暂停上市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来说,为了达到逃避终止上市的目的,纠正违法行为、撤换有关责任人以及作出民事赔偿安排,这都只是舍卒保车之举,做到并不困难。如此一来,一部轰轰烈烈的“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大戏,最终演变成了一曲“捉放曹”,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严肃性也因此大打折扣。

所以,这一次证监会对原第(八)条的删除,受到市场的极大关注。有市场人士评论,证监会对原第(八)条的删除,意味着“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例外情形”被删除了。这其实也是本人所希望看到的事情。但是强制退市制度是否真的将该条款删除了,这还要看交易所的相关实施规则,只有交易所的实施规则也将该条款删除了,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才是真正告别了“捉放曹”。对于这个问题,希望沪深交易所在制订相关实施规则时能够予以重点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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