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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支持东北振兴的通知 引导黑龙江企业利用深交所IPO融资

来源:发改委网站 2018-03-30 13: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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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发改委印发支持东北振兴的通知 引导黑龙江企业利用深交所IPO融资)

发改委印发黑龙江省与广东省对口合作实施方案,引导黑龙江省企业利用深交所进行IPO融资。方案指出,鼓励共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国有资产市场化运作平台,创造条件鼓励广东省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黑龙江省国企改革、改造、重组和国企混改试点。支持黑龙江省企业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黑龙江省机器人、清洁能源装备、生物医药、石墨等新材料、新兴产业与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接,引导黑龙江省企业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IPO融资、股权再融资,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产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与广东省对口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振兴〔2018〕43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黑龙江省与广东省对口合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黑龙江省与广东省(以下简称两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强化责任担当,完善推进机制,分解落实工作,确保《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要加快建立对口合作工作机制,打造一批合作样板,力争取得早期收获,发挥示范带动效应。要通过市场化合作促进要素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园区共建,开展干部交流和培训,支持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内生活力和动力,促进两省在对口合作中相互借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谋发展。

二、请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两省对口合作工作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各类改革试点、对口合作重点园区和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三、我委将切实履行好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组织做好两省对口合作工作的综合衔接、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协调落实重点任务,开展年度工作总结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黑龙江省与广东省对口合作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3月1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与深圳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振兴〔2018〕43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哈尔滨市与深圳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黑龙江省与广东省积极支持哈尔滨市与深圳市推进对口合作有关工作,请哈尔滨市与深圳市(以下简称两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强化责任担当,完善推进机制,分解落实工作,确保《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两市要加快建立对口合作工作机制,打造一批合作样板,力争取得早期收获,发挥示范带动效应。要通过市场化合作促进要素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园区共建,开展干部交流和培训,支持哈尔滨市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内生活力和动力,促进两市在对口合作中相互借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谋发展。

二、请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两市对口合作工作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各类改革试点、对口合作重点园区和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三、我委将切实履行好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组织做好两市对口合作工作的综合衔接、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协调落实重点任务,开展年度工作总结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哈尔滨市与深圳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3月1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与长春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振兴〔2018〕43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天津市与长春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吉林省积极支持长春市与天津市推进对口合作有关工作。请天津市与长春市(以下简称两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强化责任担当,完善推进机制,分解落实工作,确保《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两市要加快建立对口合作工作机制,打造一批合作样板,力争取得早期收获,发挥示范带动效应。要通过市场化合作促进要素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园区共建,开展干部交流和培训,支持长春市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内生活力和动力,促进两市在对口合作中相互借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谋发展。

二、请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两市对口合作工作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各类改革试点、对口合作重点园区和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三、我委将切实履行好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组织做好两市对口合作工作的综合衔接、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协调落实重点任务,开展年度工作总结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天津市与长春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3月1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与大连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振兴〔2018〕43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上海市与大连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辽宁省积极支持大连市与上海市推进对口合作有关工作。请上海市与大连市(以下简称两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强化责任担当,完善推进机制,分解落实工作,确保《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两市要加快建立对口合作工作机制,打造一批合作样板,力争取得早期收获,发挥示范带动效应。要通过市场化合作促进要素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园区共建,开展干部交流和培训,支持大连市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内生活力和动力,促进两市在对口合作中相互借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谋发展。

二、请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两市对口合作工作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各类改革试点、对口合作重点园区和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三、我委将切实履行好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组织做好两市对口合作工作的综合衔接、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协调落实重点任务,开展年度工作总结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上海市与大连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3月1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与沈阳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振兴〔2018〕43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北京市与沈阳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辽宁省积极支持沈阳市与北京市推进对口合作有关工作。请北京市与沈阳市(以下简称两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强化责任担当,完善推进机制,分解落实工作,确保《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两市要加快建立对口合作工作机制,打造一批合作样板,力争取得早期收获,发挥示范带动效应。要通过市场化合作促进要素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园区共建,开展干部交流和培训,支持沈阳市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内生活力和动力,促进两市在对口合作中相互借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谋发展。

二、请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两市对口合作工作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各类改革试点、对口合作重点园区和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三、我委将切实履行好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组织做好两市对口合作工作的综合衔接、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协调落实重点任务,开展年度工作总结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北京市与沈阳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3月1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与浙江省对口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振兴〔2018〕43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吉林省与浙江省对口合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吉林省与浙江省(以下简称两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强化责任担当,完善推进机制,分解落实工作,确保《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要加快建立对口合作工作机制,打造一批合作样板,力争取得早期收获,发挥示范带动效应。要通过市场化合作促进要素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园区共建,开展干部交流和培训,支持吉林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内生活力和动力,促进两省在对口合作中相互借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谋发展。

二、请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两省对口合作工作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各类改革试点、对口合作重点园区和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三、我委将切实履行好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组织做好两省对口合作工作的综合衔接、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协调落实重点任务,开展年度工作总结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吉林省与浙江省对口合作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3月1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辽宁省与江苏省对口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振兴〔2018〕43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辽宁省与江苏省对口合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辽宁省和江苏省(以下简称两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强化责任担当,完善推进机制,分解落实工作,确保《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要加快建立对口合作工作机制,打造一批合作样板,力争取得早期收获,发挥示范带动效应。要通过市场化合作促进要素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园区共建,开展干部交流和培训,支持辽宁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内生活力和动力,促进两省在对口合作中相互借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谋发展。

二、请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两省对口合作工作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各类改革试点、对口合作重点园区和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三、我委将切实履行好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组织做好两省对口合作工作的综合衔接、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协调落实重点任务,开展年度工作总结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辽宁省与江苏省对口合作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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