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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不容有盲点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8-04-25 09: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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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熊锦秋: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不容有盲点)

央视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栏目近日以“污染大户身边的‘黑保护’”为题曝光了山西三维集团的固体废物和废气、废水违规排放,引起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环境污染及环境信息披露的强烈关注。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近日表示,2020年底对所有上市公司都强制性要求披露环境信息。

上市公司在保护自然环境等方面应承担社会责任,但一些上市公司违背了这种社会责任,究其缘由,既由于当前环境污染防治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环保监管执法不严,也是因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还不到位,致使投资者及社会公众难以了解上市公司环境污染的现状,投资导向监督和社会监督难以发挥威力。

目前沪深上市公司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体系,大致包括环保部、证监会、交易所三个方面。原国家环保局2007年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了企业自愿或强制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两种方式,对污染严重企业,强制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浓度和总量等情况。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属于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应披露“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可参照上述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如果没有披露,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上交所2008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深交所发布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都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有所要求。比如上交所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等重大事件,且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10.12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产生的原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相关信息。

不过,从总体来看,现有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不少有待完善之处,比如没有明确统一的环境信息披露格式,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较为散乱,分散在定期报告的“社会责任”章节或财务报表附注中,而少量的环境信息很容易被其他信息所淹没。又如强制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情形还较少,多数还是以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为主。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大多只是泛泛而谈,文字定性描述多,定量指标披露不够。再有上市公司不如实披露相关信息,比如深交所经核查发现,山西三维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度半年度报告均未披露在报告期内多次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

上市公司作为承载社会较高期望的行业明星,作为公司治理相对更为规范的企业,理该在环境信息披露及环保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制订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统一格式,比如环境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格式。另外,在上市公司年报、季报等定期报告中,专门划出一个章节披露环境信息,对其格式也应统一规范。

环境信息披露应以定量披露为主、定性披露为辅。美国证监会提出,上市公司应主要从环境政策、环境成本和环境负债三个方面披露,以定量为主,定性描述为辅。A股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对主要污染排放等关键信息,同样要定量。

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披露环境信息。强制披露不仅要针对污染型企业,其他企业也应尽快逐渐实行强制披露。

上市公司年报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理,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需审计评价,以杜绝上市公司的虚假披露。为此,应考虑设立环境信息披露审计机构。

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执法。对于属于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而上市公司却不予披露或虚假披露的,需加强监管执法,尤其需要强化对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追责。

强化部门合作。对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以及可能隐含环境违法违规的行为,证监会可将涉嫌企业的名单交给生态环境部,以进一步深入调查,或采取相应管理和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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