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药业被立案调查 涉嫌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来源:证券时报 2018-05-26 0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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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常山药业被立案调查 涉嫌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近期,常山药业无疑引人关注。从5月15日晚发布公告后促使公司股价连续两涨停,到公司被交易所问询后发布补充公告股价应声而落,再到深交所对常山药业及相关当事人启动违规处分程序,中国证监会对常山药业立案调查。

一系列的消息让人应接不暇,人们在关注对常山药业相关责任人的问责与后续处理的同时,也不禁在问:常山药业究竟涉嫌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才会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今日,我们一起看资深证券维权律师如何进行剖析。

一纸公告引关注

常山药业5月15日晚公告称,全资子公司常山生化药业(江苏)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食药监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本次《药品GMP证书》认证的车间为固体制剂车间,生产品种为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剂。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

消息一经披露,常山药业的二级市场股价即在5月16日、5月17日连收两个涨停板,成为短线市场中的明星品种。众多媒 体均对常山药业的公告内容进行了报道,同时对常山药业公告中提及的“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产生质疑,深交所也向常山药业下发了问询函。

常山药业在补充公告中表示,公司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俗称伟哥)市场空间的预测,数据主要来源于券商研报,但公司证券部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未来产品销售情况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常山药业4位高管在5月17日减持了所持公司部分股票。一方面,公司称:“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另一方面,却是高管在股价高点精准减持,一时之间舆论哗然,常山药业的股价也在5月18日应声跌停。

常山药业在5月16日和5月17日分别成交3.86亿元和14.4亿元,有鉴于该股在5月18日后连续下跌,意味着在5月16日和5月17日买入的大部分资金都已被“闷杀”。

被立案调查

面临维权索赔

深交所5月18日消息,深交所对常山药业及相关当事人启动违规处分程序。常山药业信息披露涉嫌违反《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高树华、丁建文、黄国盛在公司披露对常山药业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减持,涉嫌违反《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彼时,即有投资者询问,如果是因为看过常山药业的公告而在高位买入该股,并在之后出现了亏损,是否可以向常山药业提请维权索赔。

对此,有证券维权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因此,如果仅凭深交所对常山药业及相关当事人启动违规处分程序,投资者恐难胜诉。

仅仅几天之后,事情就又有了最新进展。常山药业5月22日早间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临时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规定,现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鉴于中国证监会已经立案调查常山药业,投资者可以准备对常山药业进行维权索赔。不过可索赔时段较短,初步判断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21日间买入该股票,并在2018年5月22日及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者,才是适格索赔者。”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说。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的刘国华律师则认为,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8日间买入常山药业股票,并在2018年5月19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索赔诉讼,具体索赔条件根据证监会的调查进展可能进行调整。

涉嫌虚假陈述

违规减持股份等

现在外界普遍比较关注的是,常山药业本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究竟可能是违反了哪些具体的法律、法规呢?对此,刘国华律师分析,常山药业及其高管可能涉嫌虚假陈述、违规减持股份等。

刘国华律师举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刘国华律师表示,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 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常山药业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数据主要来源于券商研报,但公司证券部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可以说既不真实,也不准确,更谈不上完整。”刘国华律师说,常山药业涉嫌虚假记载,对于这些不实信息,常山药业依然予以公告,涉嫌误导诸多投资者,使他们做出错误的决策买入常山药业股票。故常山药业涉嫌虚假陈述。

另外,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8.17)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而常山药业高管的减持行为,正是发生在‘二个交易日内’,故他们涉嫌违规减持。”刘国华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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