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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加快推动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8-08-07 16: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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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刘向民近日撰文指出,贯彻落实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精神,需要在立法层面加快推动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落实人民银行统筹监管系统重要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的“三个统筹”职责,落实拟定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和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

同时,他建议结合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统筹修订和完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领域重要法律,突出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全面建立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框架,强化综合监管和穿透式监管,遏制监管套利。

刘向民指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金融法治建设不断加强,基本建立了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现代金融法律体系,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基础金融法律为核心,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重要内容的金融法律制度框架,为金融业改革发展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制度基础。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并要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刘向民表示,这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法治建设工作的根本遵循。

刘向民建议,加快金融风险防范体系法规建设。尽快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解决处置乱办金融引发的相关风险法律依据和手段不足问题。研究建立金融机构风险有序处置机制,明确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和出现重大风险时的处置主体、处置程序、处置工具、成本分摊等制度安排。加快制定涉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等的法律法规规章。完善对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的刑事法律规制。

他还建议,填补金融领域立法空白和短板,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出台《金融统计管理条例》,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和统计对象的权力义务,从拓宽统计领域、丰富统计内容、促进统计管理协同等方面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上升为法律,统筹规范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市场。加快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明确要求经营放贷业务非存款类组织必须持牌经营并接受监管,解决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缺乏法律规范问题,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同时加强消费者保护,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他建议,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特别立法。加强金融科技和创新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监管方式和法律底线,形成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良性互动机制,维护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加强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法规建设,使普惠金融和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支持薄弱环节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转化为法律规则,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此外,刘向民建议,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工具箱和政策框架。在完善货币政策框架的同时,丰富和创新宏观审慎管理工具,强化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将更多的金融活动和金融扩张行为纳入宏观审慎管理范围,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的引导,对跨境资本流动中的高风险行为进行更有针对性的逆周期调节。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下,推动监管政策和货币政策更好协调配合,既实现监管无死角,又防止政策力度和节奏叠加共振,推进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在加强执法方面,刘向民指出,继续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要统一金融监管执法标准,创新监督执法体制机制,统筹加强执法力量和保障,有效解决执法偏松偏软问题,增强执法威慑力。根据需要设立金融公诉和审判机构,健全涉众型金融纠纷案件诉讼机制,完善行政和解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同时,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部门深入开展金融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普遍自觉守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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