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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支持未盈利生物制药企业上市 还需法律的支持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8-09-10 10: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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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皮海洲:支持未盈利生物制药企业上市 还需法律的支持)

近日,证监会就全国政协《支持未盈利生物制药企业在A股创业板上市融资的提案》作出回函表示,依法创造条件引导尚未盈利或未弥补亏损的生物医药等创新企业发行股权类融资工具并在境内上市。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高科技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上市。

对于证监会的回函,有市场人士将其解读为证监会对未盈利生物医药企业上市的一种支持,甚至认为,未盈利的生物制药企业在A股挂牌即将实现。对于这种解读,笔者以为是对证监会回函的一种片面理解。

就全国政协的提案来说,提出“支持未盈利生物制药企业在A股创业板上市融资”的提案其实不难理解。毕竟在去年底今年初,港交所也在进行IPO制度改革,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允许未盈利或未有收益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港交所的这一改革措施对于内地自然是会有触动的。更何况在内地的一些高层人士看来,A股市场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为融资服务是天经地义的。如此一来,政协委员们参照香港股市的做法,提出“支持未盈利生物制药企业在A股创业板上市融资”的提案并不令人意外。

而且近几年,管理层也一直在探索未盈利企业的A股上市问题。比如早在2014年5月30日,当时的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就在当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正在研究于创业板建立单独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而这里的“高新技术企业”是能够包括“生物制药企业”的。因此,对于未盈利企业的A股上市问题,管理层一直都在进行积极研究与探索。

但这并不意味着未盈利的生物制药企业在A股挂牌即将实现。虽然证监会的回函表达了对未盈利的生物医药企业境内上市的支持,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支持的前面是有前提条件作为引导的,即“依法创造条件”引导尚未盈利或未弥补亏损的生物医药等创新企业发行股权类融资工具并在境内上市,“依法创造条件”的表述显然非常重要。

目前A股市场之所以不能接纳未盈利企业上市,是受《证券法》的规定所限制。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中,有一条明确规定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而对于未盈利企业来说,自然谈不上“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正是这一规定将未盈利企业挡在了A股市场的大门之外。也正因如此,证监会在给全国政协的回函中提出要“依法创造条件”,这表明证监会对法律的一种尊重。

所以,要支持未盈利生物制药企业在A股创业板上市融资,首先要修改《证券法》。而《证券法》的修改目前已成为整个A股市场,乃至整个中国社会都非常关注的一件事情,以至《证券法》的修改步履艰难。虽然本轮《证券法》修改早在2015年4月就进行了“一审”,2017年4月又进行了“二审”,但《证券法》始终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并不能显露真容与国人见面。而在《证券法》不能就相关问题作出修改的情况下,未盈利企业显然不宜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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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可以采取全国人大授权的方式来对《证券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以达到让未盈利企业A股上市的目的,但这种做法存在较大的弊端。对《证券法》的修改是大范围的修改,将会对涉及到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诸多问题加以修改,但如果只是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达到单兵推进未盈利企业上市的目的,会进一步放大证券市场的某些弊端,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比如,必须要有严刑峻法来为股市护航。如果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在没有严刑峻法护盘的背景下,会进一步加剧A股市场的混乱局面。

又比如,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如果不对此加以规范,让亏损公司带着大量的限售股上市,会进一步让A股沦为限售股股东的提款机。同时进一步放大A股市场的投资风险,让A股市场沦为圈钱市场。

再比如,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必须有切实有效的措施出台。毕竟允许未盈利的企业上市容易放大股市的投资风险,损害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必须跟上,而不能在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的同时放任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

也正因如此,支持未盈利生物制药企业上市不能单兵推进,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必须走在前面,相对应的配套措施也必须提前出台或同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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