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锐:中国保险业40年监管日益成熟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18-11-19 04: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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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张锐:中国保险业40年监管日益成熟)

随着197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做出恢复保险业务的决定至今,中国已经跃居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保险国。中国保险业40年的江湖阔步与岁月跌宕,演绎出的是一段与改革旋律完全共振互鸣的曼妙协奏,激荡出的是一首与开放音符交融合拍的悦耳颂歌。

然而改革必有阵痛,开放难免杂芜。从2001年平安保险和2008年生命人寿分别大量销售投资连结产品引发的群体性退保风波,到2013年 “美女高管携5亿元巨款外逃”的泛鑫事件,再到2015年保险公司将保险产品作为融资渠道所制造的万能险乱象以及随后发生的金额高达11.46亿元的“侨兴债”违约事件,及至2016年与2017年保险企业作为“野蛮人”在资本市场频频举牌的行动,以及部分保险公司大量斥资进行境外投资所导致的巨额亏损,过往40年中国保险业的天空既有霞光彩云,更时不时弥散开来乌云风雨。

有乱必治,有错必纠。为了跟上不断更新的市场创新步伐,从落地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先后作出四次修订。1998年和2000年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承担市场监管与行业自律的职能。以国务院2006年发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与2014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为依据,保监会先后推出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及《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由此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

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框架的三个支柱,其中偿付能力监管是核心。对我国而言,代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所谓“偿一代”主要借鉴的是欧美监管思路和内容,对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以业务规模为基础,其中政策文件除了《保险法》外,还有2003年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以及2008年出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至2012年,我国开始建立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即所谓的“偿二代”),并于2016年正式实施。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的显著特点是以风险为基础,且将系统性风险纳入监管框架,实现了从规模导向到风险导向的蜕变与升华,而且“偿二代”已在全球与美国RBC标准和欧盟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

良好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支持保险业在日益复杂的风险环境中保持稳健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保障。因此,作为“偿二代”的延伸性成果,我国监管机构还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转为“硬约束”,以切实扭转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为此,监管层在组织与推动保险行业开展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和量化评估测试的基础上,将研究制定《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办法》以及更细化的操作规则。因此,与40年前相比,无论是在制度创建还是能力统领上,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管水平都出现了质的飞跃,“保险姓保”的本质也日渐凸显出来。

作为监管力量变革的一个新举动,保监会与银监会在2018年进行了整合,原有的“一行三会”转变为“一行两会”新架构,银保监会承接着全新使命已闪亮登场。但是,银保监的“合并”决不是简单的分久必合,而是监管资源、技术与能力的有机综合与融合。比较发现,原有的保监会在全国只有3000人队伍,但银保监合并之后,形成了多达27000多人的监管力量,不仅监管基础得到空前增强,而且协同监管之下更有利于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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