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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盾]大恒科技子公司行贿事项信披违规 涉安徽电视台项目

证券之星综合 2019-02-14 15: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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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因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受刑事处罚事项,大恒科技及公司董秘严宏深被上交所监管关注。

2018年1月11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向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称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2012年分别中标承接安徽电视台全网台第一期、第二期建设项目部分标段的建设安装。

中科大洋销售总监叶建君在担任上述项目负责人期间,为谋求项目的验收及付款进度的关照,合计行贿45万元,中科大洋与其销售总监叶建君涉嫌犯单位行贿罪。

2018年5月24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8)皖0181刑初46号】,判定被告单位中科大洋犯单位行贿罪,并判2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叶建君犯单位行贿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对被告人叶建君的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没收。

2018年10月12日,大恒科技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刑事裁定书的公告》,称二审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书》【(2018)皖01刑终552号】,维持了巢湖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上述案件将会影响中科大洋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80万元,影响大恒科技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51.04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科大洋因涉嫌刑事犯罪进入司法程序,并最终被法院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大恒科技应当在控股子公司被提起公诉时即披露相关公告,并在法院受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时分阶段披露诉讼进展。

但大恒科技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0月12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时才披露了相关刑事裁定书。

上交所指出,大恒科技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严宏深(任期1999年8月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严宏深予以监管关注。

公开资料显示,严宏深,52岁,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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