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神盾 - 正文

[神盾]张裕集团违背独立性授权张裕A无偿使用注册商标近8年

证券之星综合 2019-03-15 10:19:1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之星《神盾》,直击公司公告,扫清股市投资地雷,全方位保护投资者。

日前,张裕A及其控股股东张裕集团因多项违规行为被深交所监管关注。

首先,张裕集团未严格履行承诺。

一是未严格履行保证公司独立性承诺。

张裕集团于2010年10月25日签署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承诺张裕集团及关联人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和机构独立。

经山东证监局调查,2011年以来,张裕集团将注册商标授权公司无偿使用,将申请专利授权公司有偿或无偿使用

对于无偿使用的商标、专利,公司均未与张裕集团签署许可使用合同。除部分商标与“张裕”商标无法剥离外,其余商标、专利均有条件由公司进行注册或申请,但仍由张裕集团注册或申请后特许公司使用,影响公司资产完整性。

张裕集团未能严格履行其作出的保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二是未严格履行商标使用费有关承诺。

张裕集团于1997年5月18日就张裕等商标使用费用途作出承诺,张裕集团将根据《商标许可使2用合同》,将每年由公司支付给张裕集团的张裕等商标使用费主要用于宣传张裕等商标和本合同产品。

经山东证监局调查,2013年至2017年,张裕集团未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其次,张裕A未完整、准确地披露张裕集团的承诺履行情况。

一是保证公司独立性承诺披露不完整。

对于张裕集团存在的未严格履行保证公司独立性承诺的情形,公司未在2011年-2017年定期报告中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

二是商标使用费有关承诺披露不准确。

对于张裕集团存在的未严格履行商标使用费有关承诺的情形,张裕A在2013年-2017年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承诺一直在履行,披露内容与山东证监局调查结果不一致,信息披露不准确。

深交所指出,张裕A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张裕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4条和第4.2.14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及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本文为证券之星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任何形式转载,否则视为侵权!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