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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坑酸菜”厂家锦瑞食品被停产 两负责人被罚200万

来源:中国网财经 2022-05-05 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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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土坑酸菜”厂家锦瑞食品被停产 两负责人被罚200万)

中国网财经5月5日讯 (记者 钟文鑫)据信用中国,近日,央视3·15晚会曝光的“土坑酸菜”厂家湖南锦瑞食品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实施生产控制要求和履行原材料进货查验义务,被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停产的处罚,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生产活动;锦瑞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才和生产厂长孙志勇因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被分别罚款100万元,上缴国库。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

处罚文书显示,当事人锦瑞公司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投料未全部记录、半成品检验未全部记录、成品出厂检验未全部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材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和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锦瑞公司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持续时间达两年以上、涉案金额1112.81万元,并被央视“3.15”晚会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规定,当事人锦瑞公司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4、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重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3.5万元到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锦瑞公司停产,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生产活动。

锦瑞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才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降低生产成本,购进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土坑”酸菜用于生产,锦瑞公司生产厂长孙志勇明知“土坑”酸菜不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配合杨立才将“土坑”酸菜原料未经检验投入生产,持续时间二年以上,违法收购“土坑”酸菜原料金额为1112.81万元,数额巨大,性质恶劣,并被央视“3.15”晚会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七)具有连续违法时间6个月以上、涉案食品数量较多或者货值金额较大,且全部或绝大部分销售无法追回的、(十八)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三百一十条“(二)裁量基准:4、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重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7倍到10倍罚款”决定对锦瑞公司相关生产经营负责人从重处罚:处法定代表人杨立才上一年度在公司所获收入10倍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处生产厂长孙志勇上一年度在公司所获收入10倍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天眼查显示,湖南锦瑞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22日,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杨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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