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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按约定完成股份回购资金下限要求,四川证监局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原标题:因未按约定完成股份回购资金下限要求,四川证监局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你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计划在12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2025年7月,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回购实施期限延长9个月至2026年4月30日。

据你公司于2026年5月5日发布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2026年4月30日,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100,483,887.60元,未达到本次回购方案的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下称《回购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情形。根据《回购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履行承诺义务,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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