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巡礼之香港篇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8-08-27 11: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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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巡礼之香港篇

中国香港在2011年11月成立了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该中心是一个非盈利机构,旨在通过先调解后仲裁的方式,为金融机构和客户提供一个在诉讼以外、独立而费用相宜的途径来解决两者之间的金钱争议。

(一)金融纠纷调解机制适用范围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计划只适用于在中国香港境内订立的与金融契约有关的金钱纠纷案件,且最高申索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港币。在处理案件的时效上,根据“个案受理准则指引”规定,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只处理申诉人自购买金融服务或因金融服务造成损失的12个月以内的纠纷案件,超过12个月的纠纷案件则拒绝受理。

调解计划要求申诉人应当先就消费纠纷向相关金融机构投诉部门反应,金融机构有60天期限回复消费者处理意见。消费者在直接协商未能达成和解且投诉满60天后,才可就相关纠纷情况向调解中心申诉。

(二)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服务对象

作为一站式的综合性金融纠纷解决机构,中国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服务对象为与金融机构发生交易行为的个人投资者或独资经营者。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参与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所管理的调解计划的金融机构必须获得金管局或者证监会发牌,且必须与个人消费者或独资经营者有业务往来关系。而对于保险业金融机构,由于已有的保险索偿投诉局机制运作良好,因此不包含在金融纠纷调解计划内。

(三)金融纠纷调解机制的投诉流程

1.初次查询或投诉。以电话、信函或电邮,或现场提出。调解中心的当值主任会回答或查询,并向消费者解释有什么渠道可进一步处理查询;

2.提出申诉。消费者填写申诉表格并提交给调解中心,对金融机构提出申诉;

3.处理申诉。当值主任向申诉人和金融机构收集资料。金融机构会被邀请就争议事项作出回应。当值主任会决定调解中心应否接纳该个案以作调解;

4.进行调解。双方须就委任调解员达成协议,然后召开调解会议。经调解达成的和解是保密的,不得公开,而且和解条款必须是双方都接受的;

5.仲裁。如调解失败,申诉人可选择继续进行仲裁解决纠纷。如选择仲裁,将由一名经双方同意的独立仲裁员作出裁决。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四)金融调解中心的权力与监管机构的关系

金融调解中心不是监管机构,没有监管的权限。但在受理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中心也会遇到消费者对金融机构不当行为的指控,调解中心的当值主任受过专业的培训,当值主任接到这类投诉后会告诉消费者可以向哪些机构申请保护他们的权益,消费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案件交给监管机构,还是先让调解中心解决有关的金钱纠纷。

同时,调解中心如果发现有关金融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由于调解中心本身没有调查这些问题的权限,可以提醒监管机构注意。如果监管机构认为违法违规的情况确实存在,调解中心需要暂停调解和仲裁工作,把相关的投诉转交给监管机构处理,待监管机构调查结果出来后再对争议纠纷进行处理。

(五)金融调解中心的法律形式

金融调解中心是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这样操作的优点在于,注册程序简单直接,而且无须特别立法。同时可以保持其独立于政府、监管机构、业界及类似的消费者组织。

为了监督其工作成效,保证金融调解中心的高效运作,调解中心由一个董事局(连主席在内,有7至15名成员)管理,董事局负责制订调解中心的整体政策及监察其运作,并确保争议解决程序的独立公正。董事局不得干预调解和仲裁的过程及结果。董事局成员有广泛代表性,包括从事金融服务业的人士、以及备受推崇兼熟识金融服务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等相关事宜的社会贤达。董事局成员包括调解中心的行政总裁,以及由政府和监管机构所委任的人士。

(如果您是投资者或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有纠纷调解需求,可以致电021-50187501或在中国投资者网站(www.investor.gov.cn)提起纠纷调解申请,投服中心调解工作人员会在接到您的调解申请后,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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