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费被指行业“毒瘤”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9-04-17 09: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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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体曝光的谈话录音里,“西安奔驰女车主”提到自己有能力全款购买这辆车,但4S店销售人员却让她做奔驰金融贷款,并表示利息低。“付完首付款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开通奔驰金融,还被迫交纳服务费1.5万元,对方还要求把钱转至一个私人账户,并且没有发票”。而在购买金融服务之前,销售人员并没有向她说明还有这项收费。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此次被曝光的金融服务费并非首例。记者采访了解到,有类似经历的消费者不在少数,涉及汽车品牌高中低端都有。“你不做这个分期,购车价格就更贵”、“等我付完首付款了,才说有购买‘金融服务’的附加条件”…… 

近年来,相关的投诉与纠纷愈来愈多。早在2018年初,北京市海淀法院网公布了一篇题为《对汽车金融服务费说“不”》的案件快报,提及了一起判例。海淀区法院重申:“汽车销售公司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应当退还。” 

2019年3月,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曾发文称:消费者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汽车,被汽车销售公司收取所谓的“金融服务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特别是一些汽车销售公司在已获得金融公司劳务报酬的情况下向消费者隐瞒,重复收取所谓的“金融服务费”,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严格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也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原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此前在《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 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陈嘉宁表示:“目前的行情下,一般是收取贷款金额的3到4个百分点的金融服务费,与他们的服务,比如收集和提交一下申请材料,相比明显偏高。”陈嘉宁认为,这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汽车销售体系中经销商的垄断地位,大都是某品牌汽车在当地的唯一渠道,依靠垄断哄抬服务费价格。消费者在整个过程中比较弱势,为了顺利提车,也只能被动接受。另外,4S店属于民营性质,奔驰和奔驰金融只是上游供应商和金融服务提供商,对其没有股权和管理关系。

不少业内人士直言,金融服务费已成为汽车金融市场的行业“毒瘤”。尽管质疑声颇多,但俨然成为行业中通行多年的“潜规则”。

对此,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指出,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屡禁不止:一是裸车的利润空间不断下调,汽车销售公司利益驱使;二是汽车属于家庭中较大支出,贷款买车极为普遍,贷款手续繁琐复杂;三是购置汽车手续繁杂,所缴费用类型很多,对普通消费者而言,难以辨识。他说:“西安奔驰案将搅动整个汽车销售市场变革。行业进步与规范,辅之以政策保护、消费者消费时选择正规资金渠道,学习基本法律常识等,该行业毒瘤的破除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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