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 限制电影票款等基础资产开展证券化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9-04-20 06: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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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证监会债券监管部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三)》(下称监管问答),对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所属领域作出明确限定,限制电影票款、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物业服务费、缺乏实质抵押品的商业物业租金等类型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

监管问答指出,基础设施收费等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其现金流应当来源于特定原始权益人基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国家政策鼓励的行业及领域的基础设施运营维护,或者来自从事具备特许经营或排他性质的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教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所形成的债权或者其他权利。

此外,监管问答还对特定原始权益人或者资产服务机构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严格要求,强化对基础资产运营成本覆盖情况的考量;明确了专项计划的存续年限要求,合理预估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水平,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并且明确要求基础资产现金流应当及时全额归集,并充分保障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

2018年6月,证监会指导交易场所发布了《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为进一步明确准入监管执行标准,在防范业务风险、规范市场运作的同时,切实加强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的金融支持力度,证监会现就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

对于专项计划期限的要求,问答明确,在符合《指南》关于专项计划期限规定的前提下,专项计划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其中,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或者交通运输、能源、水利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可以适当延长。

在现金流归集和收益分配方面,问答明确,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应当全额归集至专项计划账户或管理人有效监管的账户。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分配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和流程要求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同时,管理人应当合理设置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留存机制,以保障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分配。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分配期间收益的方式及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覆盖率的影响,并应当针对原始权益人或资产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出现不利变化等情形合理设置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方式调整的信用触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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