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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护险试点时间过半 专家建议长期护理保险采取“社会加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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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长护险试点时间过半 专家建议长期护理保险采取“社会加商业”模式)

当人老失能,家庭又无力承担全部护理工作和费用时,该怎么办?

“十三五”规划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2016年6月,人社部选择河北省承德市、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重庆市等15地作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利用1-2年试点时间,积累经验,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如今试点期过半,15个城市均已出台试点政策。从政策来看,各地模式不一,覆盖群体、筹资渠道、筹资机制及标准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中国保险学会与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12月24日联合发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7》(下称《报告》)指出,我国长护险制度应选择“独立建制+社会保险”的道路,从制度设立之初着力发展“多层次”体系,形成“社会险保基本,团体险做补充,个人计划满足个性化需求”的多层次长护险格局。

长护险费率不宜过高

全国老龄办抽样调查显示,2015年,全国城乡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占老年人口的比例达到了18.3%,总数约为4063万人。

为满足这4000多万失能老人和其他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人社部去年6月开始了15个城市的长护险试点工作。

人社部医保司职工医疗保险处处长樊卫东在《报告》发布会上表示:“15个试点城市覆盖参保人员超过4800万。据统计,到2017年9月份,待遇享受人数5万人,待遇申请通过率84%,待遇支付比例77%,基本达到试点文件预期的效果。”

目前,各试点的保障范围主要是重度失能老人。《报告》则建议,长护险应从老年人起步,逐步向全年龄段失能人群全覆盖。人社部文件也提出应放开年龄限制。

具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制度初建期保障老龄人口,而后开始分梯次降低年龄门槛,待基金财务夯实、运转良好后借鉴德国经验实现全覆盖。

在筹资渠道上,《报告》指出过半数试点地区基金筹集过度依赖医保基金,缺乏可持续性。还有少数试点地区未实行个人缴费。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维刚表示,不将个人缴费作为筹资来源是不可取的。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参保人应当承担法定的缴费义务和责任,个人必须缴费。而且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多国家建立长护险制度后基本明确个人要缴费,比如最早建立长护险制度的荷兰个人缴费12%,这是高的。

企业也是多个试点的筹资来源。对此,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在《报告》中指出,应在保持社会保险的总体费率不增加的情况下,通过其他险种降费,为长护险预留缴费空间。

他指出,长护险费率不宜过高,应控制在经济增速可承受的范围内。他还认为,确保长护险融资端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方式并不是高费率,而是制度的有效性和财务的可持续性。

民营资本提供护理服务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维刚建议,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商业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同时政府需要对困难群体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提供必要的财政补助,结合正在探索建立的社会保险性质的长期护理保险,构建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体系。

“我们现在失能人员4000万以上,其中8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到一半以上。这么庞大的群体对于社会保险来讲承受能力有限,而且长期护理需求也是多样化的,确实需要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一些适应市场需求的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金维刚说。

《报告》指出,从2005年至今,我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仍不成熟,与其他人身保险产品相比,市场份额仍相对较小。原因在于,这个险种在发展过程中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护理保险产品无明确定义、缺乏相关精算数据、不符合大多数客户的消费偏好、欠缺健全的护理服务体系等。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高菁建议:“政府应该积极推出政策优惠减免,以刺激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对于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护理保险业务,政府应适当给予所得税、监管费、保险保障基金的减免,个人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可以抵扣纳税,企业为员工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费可以作为经营费用在税前列支。

成熟的服务市场和充分的护理人才供给对于长护险制度的正常运转十分关键。《报告》建议应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服务市场,形成“民营资本是服务主体,政府负责购买服务、监管及引导”的良性局面。

金维刚认为,要加强长期护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并且针对这个职业建立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适当提高护理人员薪酬待遇水平,加快建立适应护理服务需求的专业化护理人员队伍。

“从很多地方试点来看,现在从事人员主要以农民工为主。没有受到专业训练,待遇水平很低,流动性很大,这样不利于专业队伍的建设。”金维刚说,“现在这个缺口非常大,从目前来看,据一些地方不完全统计的测算,在测算地区的缺口达到15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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