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刺创新层 新三板公司花招频出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6-02-04 01:10:0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在新三板分层驱动下,除迅速增加做市商、做大且稳定市值等“跳龙门”手段外,一些花样翻新的招式也悄然出现,“千股现象”与“返现模式”尤为突出。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市场快速扩容,2016年以来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监管升级迹象明显。业内人士认为,“人为制造”的股东户数“假象”实际上违背了分层的本意。

“千股现象”蔓延

记者从多位知情人士处获悉,为了冲击创新层,“千股现象”正在新三板中迅速蔓延。以北京新三板挂牌企业R公司为例,公司目前正在连同做市商以3.65元的价格寻找个人投资者,每位投资者可投资的股份数量仅为1000股,以尽可能少的股权成本快速扩充股东人数。按照协议,虽然目前该公司股票已经做市转让,但欲参与的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需要等到5月方可卖出。

在“千股现象”蔓延的过程中,还出现了一种“亏损补偿”的返现模式。浙江协议转让挂牌企业X公司目前正筹划以6元/股的价格招募“千股投资者”,并承诺公司股票5月将转为做市交易,且只要投资者持有股票到5月,倘若产生相关损失,公司将为每个账户投资者打入1000元作为补偿。

内蒙古B挂牌公司目前也在酝酿向多位投资者每人转让1000股,价格为5.60元/股。同时规定,转让完成后2日内,每人返还1600元现金,一直持有到5月30日之后的,可再返还1000元现金。如此,投资者的最终成本为3元/股左右,使投资市盈率不足10倍。公司相关人士承诺,“目前已确定最少6家做市商,做市商成本价格为3元/股,2月即将开始做市,届时流动性不愁。”

“千股现象”与“返现模式”具有明显的冲刺创新层的目的。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此前发布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分层方案(征求意见稿)》,“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股东人数”、“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营业收入+股本”和“市值+股东权益+做市商家数”三套创新层标准并行设立,尤其在第一套标准中,“最近3个月日均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成为不少公司冲刺创新层的硬性门槛,因此,不少挂牌企业宁愿“牺牲”相关补偿,也愿意以较低价格迅速扩充股东人数,以期在今年二季度时间窗口到来时如愿进入创新层。

向公众公司靠拢

实际上,自从分层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不少公司为了进入创新层,纷纷祭出做市、市值等多个招式,而“千股现象”、“返现模式”正在与此前的争夺做市等手段一道,成为挂牌公司跃过创新层“龙门”的重要手段。有业内人士指出,其背后或也有向公众公司靠拢的意味。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定位是非上市公众公司。与此前不少挂牌企业更倾向于少数股东控制不同,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更愿意通过扩充股东人数,越来越成为公众公司。”浙江某挂牌企业董秘判断,近来或有越来越多的公司会冲击股东人数200人的门槛。

据choice金融终端统计,以挂牌公司披露的最新截止日为基准,已经有201家公司股东户数超过200,股东户数同比出现100%以上增长的挂牌公司家数多达576家。其中政通股份、远航合金等公司股东户数增幅更是超过5000%。

券商人士介绍,目前新三板公司股东人数超200人大体包括两种情况:挂牌前以及已挂牌企业通过定增实现股权分散。除了分层标准成为不少公司扩充股东户数的直接刺激因素外,包括转板预期以及融资工具不断丰富等其他因素也在带动挂牌公司向公众公司靠拢。尤其是2016年是新三板政策红利期的释放期,通过定增既可以实现募集资金,还可以达到上市的股权分散程度要求,可谓一举两得。

或与分层本意违背

券商人士指出,“返现增股东”模式是否触及相关政策红线,尚没有定论。不过,从2016年全国股转公司及政策制定方关于分层的表态来看,人为制造与弄虚作假违背了分层本意。

“从争夺做市商、稳定市值、扩充股东等手段来看,部分公司人为制造达到分层标准的指标,使分层不再是自然遴选的结果,这或对市场本身运行带来负面影响。”前述人士认为,虽然创新层对于挂牌公司而言意味着制度红利,但单纯依靠“人为制造”进入的创新层公司也难以得到机构投资者的真正认可。

日前有消息指出,全国股转系统已经召集部分新三板挂牌企业和券商机构代表,讨论新三板市场分层方案征求意见稿,监管层或对分层标准进行微调。企巢新三板学院院长程晓明表示,对于分层标准征求意见稿而言,本身就是在不断完善过程中,这意味着一方面会控制进入创新层公司的数量,另一方面相关指标也将更有科学性,防止一些企业人为地做一些工作以及弄虚作假。

有长期关注新三板市场的专业人士指出,随着新三板市场的快速扩容以及市场的迅猛发展,如何更高效地监督管理成为摆在全国股转公司面前的新课题。全国股转公司近来针对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及其大股东等参与主体持续加大规范力度,意味着新三板自律监管正走向全面升级。“除了主办券商将被打分之外,全国股转公司一直以来还对挂牌公司采取约见谈话等措施,而随着‘新招’的不断出现,人为制造进入创新层也必将纳入监管视野。毕竟,只有不断完善综合监管体系,才可以为市场制度的进一步创新保驾护航。”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