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在2016年6月27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之更正公告》,其中关于重组报告书草案“第十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八、相关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自查情况”的披露的“修订前”情况实为“修订后”情况,现将该部分修订重新披露如下:
(二)对重组报告书草案“第十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八、相关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自查情况”作出如下修订:
修订前:
“八、相关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自查情况
上市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经办人员,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就本公司股票停牌前6个月(即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3月7日)至本报告书签署之前一日(以下简称“自查区间”)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自查,根据自查结果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结果,相关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一)永乐影视高级管理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永乐影视董事会秘书余杨曾在上述自查区间存在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经核查,根据余杨出具的承诺:
1、上述期间内,余杨买卖宏达新材股票时,宏达新材尚未启动本次重组,不存在知晓本次重组内幕消息之情形。
2、余杨从事股票二级市场买卖多年,根据市场走势和公开信息参与多支股票买卖,交易相对活跃。
3、余杨在自查期间内对宏达新材股票的交易行为系其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未曾知晓本次重组谈判内容和相关信息,买卖宏达新材股票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二)杭州昊润高级管理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杭州昊润风险总监王红梅曾在上述自查区间存在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经核查,根据王红梅出具的承诺:
王红梅在自查期间内对宏达新材股票的交易行为系其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未曾知晓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买卖宏达新材股票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三)昊润融昌认购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昊润融昌认购人张国钧曾在上述自查区间存在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经核查,根据张国钧出具的承诺:
张国钧在自查期间内对宏达新材股票的交易行为系其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未曾知晓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买卖宏达新材股票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修订后:
“八、相关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自查情况
上市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经办人员,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就本公司股票停牌前6个月(即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6月23日(以下简称“自查区间”)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自查,根据自查结果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结果,相关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一)永乐影视高级管理人员余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永乐影视董事会秘书余杨曾在上述自查区间存在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
经核查,根据余杨出具的承诺:
1、上述期间内,余杨买卖宏达新材股票时,宏达新材尚未启动本次重组,不存在知晓本次重组内幕消息之情形。
2、余杨从事股票二级市场买卖多年,根据市场走势和公开信息参与多支股票买卖,交易相对活跃。
3、余杨在自查期间内对宏达新材股票的交易行为系其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未曾知晓本次重组谈判内容和相关信息,买卖宏达新材股票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二) 杭州昊润高级管理人员王红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杭州昊润风险总监王红梅曾在上述自查区间存在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
经核查,根据王红梅出具的承诺:
王红梅于宏达新材股票2016年3月7日停牌前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系其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未曾知晓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买卖宏达新材股票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王红梅于宏达新材股票2016年5月31日复牌后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系错误理解内幕信息核查期间,以为预案公告、股票复牌后相关重组信息已经公开即可买卖,该等股票买卖,均系依据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三)杭州昊润董监高唐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杭州昊润监事唐磊曾在上述自查区间存在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
经核查,根据唐磊出具的承诺:
唐磊在自查期间内对宏达新材股票的交易行为系其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未曾知晓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买卖宏达新材股票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四)昊润融昌认购人张国钧及其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昊润融昌认购人张国钧及其配偶孔明秋曾在上述自查区间存在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张国钧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单位:股
■
2、张国钧配偶孔明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单位:股
■
经核查,根据张国钧及孔明秋出具的承诺:
张国钧及孔明秋在自查期间内对宏达新材股票的交易行为系其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未曾知晓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买卖宏达新材股票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五)嘉富诚董监高王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嘉富诚董事长王杰曾在上述自查区间存在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
经核查,根据王杰出具的承诺:
王杰于宏达新材股票2016年5月31日复牌后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系错误理解内幕信息核查期间,以为预案公告、股票复牌后相关重组信息已经公开即可买卖,该等股票买卖,均系依据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六)嘉富诚永乐认购人杨一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嘉富诚永乐认购人杨一鸥曾在上述自查区间存在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
经核查,根据杨一鸥出具的承诺:
杨一鸥于宏达新材股票2016年5月31日复牌后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系错误理解内幕信息核查期间,以为预案公告、股票复牌后相关重组信息已经公开即可买卖,该等股票买卖,均系依据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七)上海匀艺之执行事务合伙人董监高林椿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永乐影视股东上海匀艺执行事务合伙人——大丰匀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林椿曾在上述自查区间存在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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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根据林椿出具的承诺:
林椿于宏达新材股票2016年5月31日复牌后买卖宏达新材股票,系错误理解内幕信息核查期间,以为预案公告、股票复牌后相关重组信息已经公开即可买卖,该等股票买卖,均系依据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披露文件的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