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事权改革触动现有利益格局 值得期望

来源:时代周报 2016-08-30 04: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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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作出总体部署。

作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最核心的内容之一,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改革,终于迎来了实质性进展。

此次《意见》明确提出适度加强中央财政事权,意味着此次划分改革体现了“事权上移”的思路,由此将引发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连锁反应。

“事权”是一个中性的、描述性的定义,大白话来说,就是谁做多少事、该有多少权。只要有中央和地方的划分,事权的划分就一定存在,此前有此后也会有。但这次《意见》要动的,不是事权本身,不是新建或取缔一个事权,而是对既有的事权现实进行改变。

改革抑或调整,在中国的政治话语现实中,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说,调整是技术性的、战术性的、价值中性的,而改革则可能是系统性的、战略性的、价值判断鲜明的。更进一步说,调整往往着眼于方法,进行局部调整;改革则关注方法论,需要对全局体制予以重新考量。打个比方,调整在意的是一场比赛的结果,改革则可能要改变裁判规则。

之所以反复强调改革与调整的区别,是为确定一个事实,即央地权限的划分原本是中性的,央地权力谁多谁少,原本不必赋予价值判断,因此用“收上去”还是“放下来”区别改革的方向,并不妥当。改革的真正目标,应该是解决事权划分的法律化,调整的程序、标准乃至央地权力界限的来源、限制与监督等问题。

这一次《意见》的出台,应该是以“财政事权调整”作为起点,以“财政事权改革”作为方向;更大格局上,则是欲以“财政事权改革”撬动“央地事权改革”的大棋。以此而论,不必一叶障目,看“财政事权”只见“财政事权”。

据此,以《意见》认为出现了改革目标退缩或局限的说法,是没有说服力的。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仍然明确“从财政事权划分入手推进改革,可以为全面推进事权划分改革奠定基础和创造条件”,蓝图清晰。

先局部试验,摸索总结经验,再全面推广,这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不过,这一“改革定式”在面对事权时,考验或将是空前的。财政事权改革能否按照预期推进、推进后能不能向其他领域的事权改革推广,都需要克服巨大的困难。

有人举“经济特区”和“1994分税制改革”的成功,证明这次以“财政事权”为抓手的合理性。需要看到此次改革与前两次的不同之处。前两次的目的,都是追求“效率与发展”,而这一次—从目前相关解读来看—着眼点是“公平与正义(或市场)”。实际上,这已经触及了之前30多年改革始终未能从根本上突破的边界,改革的能动性实际是受限的。利益格局改变是所有改革的本质,但利益不仅是经济利益,也包括更广泛的权利利益,而权利的保障,并不能全部通过利益赎买等方式实现。

本次财政事权改革值得期望。事权向中央上移,就意味着中央有更大能力“赋权”,即落实迁徙权等《宪法》规定的基本公民权利;也意味着中央有更多可能“放权”,即将“收回”的权力交还市场。

但事权上移后也有相应的挑战。事权上移本身不能保证事权格局的长久平稳和有效,借助事权上移的契机,构建更符合法律精神的事权划分流程与框架,才能走出事权收放或乱或死的无解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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