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ST昆机被罚引发投资者维权 24名投资者起诉财务顾问中德证券)
■本报记者 桂小笋
*ST昆机在今年2月17日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由此引发的投资者维权近日有了最新进展。
昨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有投资者向*ST昆机此前股权转让时参与其中的财务顾问中德证券提出诉讼,要求赔偿。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目前已有24名投资者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向中德证券提出索赔事项,索赔总金额约为203万元。
信息披露“马大哈”
根据*ST昆机此前的公告显示,中国证监会查明,2015年10月8日,*ST昆机公告第一大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沈机集团)将以公开征集的方式转让昆明机床股份。2015年10月29日,沈机集团选定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紫光卓远)为首选受让方。之后,沈机集团与紫光卓远谈判形成了若干版股份转让协议草稿,并发给了昆明机床,以便其准备信息披露。
同年11月9日,紫光卓远在协议中增加了“协议的解除8.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4.1条所列的生效条件不能全部获得满足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在本协议自动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3.2条例所列受让保证金”(以下简称“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生效条件4.1.4甲方(沈机集团)获得云南省有关政府部门支持乙方(紫光卓远)成为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的书面文件,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书面文件支持并配合完成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事宜”(以下简称“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并于当日将该版本协议盖章后发给沈机集团。同年11月10日,沈机集团在该版本上盖章,至此双方正式签署协议,即《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同一天沈机集团将双方均盖章签字的《股份转让协议》发送给*ST昆机。
时任*ST昆机董事会秘书罗涛收到该正式协议后,向董事长王兴汇报,但二人并未将正式协议与之前的协议草稿进行核对,未发现其中增加了“3个月自动解除”、“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协议内容的披露工作。当日,*ST昆机发布的公告中未披露“3个月自动解除”、“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
而从《证券日报》记者获得的投资者起诉书中可知,之所以向当时参与的财务顾问方中德证券提出诉讼,也是基于对“3个月自动解除”、“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的披露上是否尽职。
财务顾问被投资者追责
2016年2月16日,*ST昆机发布公告,由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条件未达成,项目终止。但因为“3个月自动解除”、“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未披露,中国证监会对*ST昆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王兴、罗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证券日报》记者在投资者的起诉书中看到,投资者认为,中德证券系紫光卓远财务顾问,2015年11月12日,紫光卓远通过*ST昆机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报告书未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和包括“获得云南有关部门支持”条款在内的全部生效条件。
同日,中德证券出具《财务顾问声明》以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简称:《核查意见》),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范要求,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权益变动目的等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认为,中德证券在出具上述核查意见和声明时,未取得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未通过核查发现该协议文本中的新增条款,其出具的《财务顾问声明》以及《核查意见》存在重大遗漏。
投资者认为,自己是“基于对中德证券《财务顾问声明》以及《核查意见》的信任,买入*ST昆机股票,由此造成的损失与中德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法定的因果关系。作为一家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中德证券的行为已违反了《证券法》173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桂小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