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动力机制 加速推进“混改”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杨瑞龙 2017-03-29 14: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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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完善动力机制 加速推进“混改”)

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一个新概念,上世纪90年代伴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推进,以产权多元化为主要特征的混合所有制就成为一个基本事实。而本轮国企混改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与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战略相结合,也就是说,根据国有企业所处行业差异选择不同的国企混改模式。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一般较少涉及股权层面上的“混改”,而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企推动股权层面上的“混改”障碍较少,处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则是本轮混改的重点。

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自然垄断型国有企业就先后进行股份制改造,相当一批央企已经分别在海内外公开上市,这些央企不再是“低效率”的代名词,但其效率提升的背后也隐含了一些问题。例如,不少央企凭借其在垄断行业所独有的贷款优惠及市场势力,大规模进入竞争性领域,形成了庞大的赢利性辅业,既导致主业的投资不足,妨碍了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实,也造成了“与民争利”的格局。央企频频进入房地产市场、不断造就新“地王”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另外一个问题是,过去央企的股份制改造大多在子公司层面,集团公司总部大部分仍然保留政府干预度很强的国有独资模式,对上市子公司有极大的控制力,那些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晰的传统国企“毛病”在上市公司仍然表现得较明显。

因此,本轮混改需要通过主辅分离推动自然垄断型国企的内部分类改革。其一,对于央企中处于国计民生领域的主业进行国有资本占控制地位的“混改”,而对于处在一般性竞争领域的辅业进行产权多元化、分散化的股份制改造,并不强调国有股的控股地位,由市场决定产权结构。从辅业中退出的资本向主业集中,更好发挥国企在实施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中的作用。其二,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不同类型“混改”。本轮“混改”的突破口是对集团公司总部进行“混改”,条件成熟的可以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整体上市,也有一批央企的总部可以改造成“淡马锡”型的控股型公司,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从“管资产”转向“管资本”创造制度性条件。

尽管普遍认为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让非国有产权主体进入原来由国有资本一统天下的垄断领域,不仅有助于明晰产权关系,减少行政干预,改善国企的治理结构,优化激励与约束机制,提升国企的市场竞争力,而且有助于改善投资环境,激发民营企业的投资热情,提升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率,对稳增长具有积极作用,但实际来看,其中不乏“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权利与义务不对称导致改革的动力机制缺失。

国企混改推进缓慢还与既得利益作怪导致对混改有抵触情绪有关。目前的国企改革文件把国企划分为“公益类”与“商业类”,并选择市场化不同的改革模式,而如何分类则遵循“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以出资方身份出现的部门为了既得利益,将明明属于商业类的垄断性国有企业划入“公益类”,人为设置“玻璃门”“弹簧门”“天花板”等进入壁垒,从而延缓国企混改的步伐。其实,某些自然垄断性国有企业确实存在外部性问题,但总体上它们属于商业类企业,只不过其自然垄断的特性及在实施我国产业发展政策方面所扮演的特色角色,令其有必要在股份制改造中保持国有股的控股地位,但这些企业也需要通过加大混合所有制改造的力度,引进战略投资人或者多元化投资主体,打破原来由国有资本一统天下的垄断领域。

因此,实质性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键是完善改革的动力机制。首先,要在全社会鼓励与保护改革勇气与胆识。其次,完善对国企领导人的考核体系,把是否积极推进改革、改革的实际进展以及改革对企业经营效果的改善等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把改革的进程、效果与国企领导人的提拔重用相联系。再次,要有对改革者的“容错”机制与保护机制。改革本质上是制度创新,创新是对现有平衡系统的打破,面对这样的不确定性,改革面临的风险显而易见,因此,需要有一个“容错”机制和保护机制,并从更长的时间来考察改革效果。最后,健全改革机制,消除混改中的阻碍因素。为了防止既得利益者消极对待混改,建议对那些“公共产品、公益类产品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进行科学的细分,并作为“行业细分清单”向社会公布,把国企分类主观标准改为公开客观的分类标准,从而加大商业类国企的混改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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