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五洋建设立案调查 上交所与承销商启动紧急预案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17-08-12 12: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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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证监会对五洋建设立案调查 上交所与承销商启动紧急预案)

截至8月11日,距离“15五洋债”到期仅剩3天,经历了停牌和信用降级,“15五洋债”到底会不会违约,成了市场关注的焦点。

8月10日,因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洋建设”或“发行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已经启动了对其的立案调查。这一消息意味着深陷兑付危机的“15五洋债”乱局迎来了监管介入。

8月11日晚间,德邦证券发布公告称,“15五洋债”发行人,五洋建设应于2017年8月10日16时之前,将回售资金7.99亿元、付息资金5984.30万元划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但截至16时,中登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回售资金、付息资金。

公告称,随着兑付日和付息日将近,债券存在重大兑付和付息风险。

上交所:对五洋建设及中介机构从严监管

2015年8月、9月,五洋建设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两期公司债券“15五洋债”和“15五洋02”,合计金额13.6亿元,均由德邦证券担任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其中,“15五洋债”应于2017年8月14日付息并实施回售。

针对五洋建设划付“15五洋债”回售资金和付息资金尚未到账情况,8月11日,上交所回复《国际金融报》记者提问指出,7月24日债券回售结果公告后,上交所立即向五洋建设及德邦证券发送监管关注函,要求按时履行回售本息兑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但截至目前,发行人未能按约定拨付回售及付息资金,预计无法按期回售。

上交所回复称:

上交所始终坚决贯彻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理念,切实履行债券市场一线监管职能,加强对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监管,提升市场的公开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努力维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五洋建设债券上市以来,针对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暴露出的问题,上交所通过监管约谈、发函督促等多种形式持续加强监管,不断督促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如实披露相关信息,积极召开持有人会议,履行债券兑付义务,切实对投资者负责。对发行人在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违规行为,上交所依法从严采取了两次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措施。

具体包括:

一是2016年4月,针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募集说明书中未决诉讼披露不完整等问题,上交所对发行人予以通报批评。二是因发行人未按规定披露2016年年报和临时报告,上交所于2017年8月3日再次对发行人予以通报批评。

上交所表示,五洋建设因屡次严重违反规则,受到本所两次通报批评,反映出发行人法律和规则意识淡漠,置投资者合法权益于不顾,扰乱了债券市场秩序。上交所将继续从严对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监管,并将配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方面进行深入调查。

“15五洋债”若后期违约将如何处置?

8月14日是“15五洋债”的到期日,对于上交所和监管机构来说,如果债券最终违约,处置债券违约的后续问题才是首要任务。

上交所方面表示,若债券最终违约,上交所将持续督促发行人按规定和约定,切实处置或配合处置违约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持续督促受托管理人履职尽责,严格按规定和约定做好债券违约处置工作,积极帮助投资者采取维权行动,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交所支持债券投资者依法理性维权,也欢迎投资者提供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的线索或证据,上交所将依法从严实施自律监管或转交相关方面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对于德邦证券来说,他们也希望获得债券持有人的支持,依法合理处理五洋债的兑付问题。

德邦证券回复《国际金融报》记者时表示,“8月14日债券到期日来临,如果能够在到期之前完成兑付,那就皆大欢喜,但如果出现债券无法兑付,我们会积极处理。”

“如果违约的话,我们会先召开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通过网上投票的方式,跟债券持有人进行协商,只有先拿到债券持有人的委托授权函,我们才能去申请仲裁机构仲裁,通过法律渠道申请财产保全或者企业破产保全。”德邦证券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

8月11日晚间,德邦证券公告表示,若最终违约,后续的应对措施会分步骤推进,首先是以债券持有人自身名义,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有权向相关法定机关申请财产保全。

德邦证券表示,债券持有人可以单独或共同向德邦证券授权,德邦证券将于8月15日开始征集投资者授权,并将尽快代表已授权德邦证券的债券持有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申请相应财产保全。

后续,德邦证券将以债券持有人自身名义向发行人住所地法院提起针对五洋建设的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同时以债券持有人自身名义向发行人住所地法院提起针对五洋建设的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

不过,在和债券持有人沟通的时候,德邦证券也表示存在一定的难度。“两个有违约风险的债券,总共有六七百个债券持有人,作为债券的承销商,有些债券持有人出于利益考虑,对我们也并非全部信任,所以拿到债券持有人的授权函也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

五洋债危机始末

1、2015年8月15日,五洋建设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15五洋债”,总额8亿元,期限3年,并约定2年后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行使回售权。回售日为2017年8月15日。

2、同年9月11日,五洋发行了“15五洋02”,总额5.6亿元,期限5年,第三年有回售选择权。两个债均为主体评级AA,债项评级AA.

在15年年报、跟踪评级、16年半年报中,两只债券均未见任何异常。数据显示,五洋建设2015年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总收入153.68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4.42亿元,同比增长121.53%;2016年上半年,公司营收78.35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1.57亿元,同比增长37.23%。

3、2016年12月28日,上交所突然发布公告,以五洋建设方面有重大事项没有公布,勒令其“15五洋债”和“15五洋02”即刻停牌。

4、同日,主承销商德邦证券对五洋建设发行的两期债券“15五洋债”和“15五洋02”提示风险,表示五洋建设已于2016年12月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发行人并未就有关情况进行披露。

5、评级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亦对此事表示关注。

在今年4月的跟踪评级报告中,大公国际下调五洋建设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负面,下调“15五洋债”、“15五洋02”的信用等级为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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