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修订公司债上市规则 拓宽监管对象范围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8-12-08 0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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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沪深交易所修订公司债上市规则 拓宽监管对象范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12月7日分别发布实施新修订的《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

据介绍,沪深交易所本次对公司债券相关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加强一线监管,切实提升监管效能。上交所的修订将自律监管对象范围拓宽至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以及提供有关服务的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并增设了现场检查等监管方式及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措施,促进各市场参与人归位尽责,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深交所的修订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均纳入监管对象范畴;充实监管手段和措施,新增现场检查等监管职能和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纪律处分形式,完善了自律监管体系。

二是贯彻申报即纳入监管原则,强化发行准入端监管。专设章节明确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条件确认业务要求,进一步夯实准入端自律监管基础,加强源头风险防控。

三是健全信息披露和存续期管理安排,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上交所的修订内容显示,适应债券信用风险防控新挑战、新形势,重点完善了存续期制度安排,包括进一步丰富和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夯实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明确发行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资质要求;细化受托管理人的尽职调查、风险管理、补位披露、风险提示等职责,优化持有人会议制度安排,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及持有人权益保护。深交所的修订内容明确,应当由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强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定期报告披露义务,严格定期报告时间并删除延期披露定期报告条款,进一步强调发行人、受托管理人等相关方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并新增深交所可要求发行人聘请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开展不定期专项审计的规定,调整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规定。

近年来,部分债券因异常波动或按规定被实施停牌等,导致流动性丧失等问题,受到市场关注。上交所的修订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债券停复牌的适用情形,确保债券交易连续性,并细化停牌期间信息披露、风险排查等要求。

沪深交易所均在修订公司债上市规则的相关通知中重申,不同类型的公司债券采取不同的交易方式。

上交所通知称,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交所上市的,采取竞价、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交所上市,如果债券信用评级未达到AA级或以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高于75%、

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的,仅采取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

深交所通知称,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深交所上市时,可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深交所申请上市时,如债券信用评级未达到AA级及以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或者加权平均资产负债率(以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高于75%,或者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低于5亿元人民币、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以集合形式发行的债券,所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加总年均可分配利润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只能采取协议大宗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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