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ST必康再收警示函 已有索赔案审理终结)
日前,*ST必康(002411)发布公告称,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韩文雄收到陕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五项为“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然而,经查明,其独立董事田阡在任职期间同时担任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陕西证监局认为,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按照规定,韩文雄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故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韩文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ST必康于3月22日发布关于股票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告称,公司就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的影响消除所采取的措施,还在与审计机构沟通当中,能否取得审计机构就此出具公司2021年度报告中非标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由于沟通过程所占用的时间、审计程序需要的时间有延长的可能,公司2022年年报存在延期披露的可能。
此外,*ST必康在近日发布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据公告显示,陕西省高院已对215名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判决公司应赔偿投资者相应损失。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延安必康索赔区间包括:1、于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含当天)期间买入延安必康股票,并在2020年3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于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7日(含当天)期间买入延安必康股票,并在2020年2月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符合上述任一区间之一条件的投资者,均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报名。律师将根据具体情况代投资者向公司追偿。
扫码报名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