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原创】被摘牌五个多月后,大通退又遭通报批评!虚增1.6亿元收入、未披露退市相关公告)
深交所官网12月29日消息,因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披露摘牌风险提示公告及摘牌公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大通退)及相关责任人被通报批评。
图片来源:深交所官网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87年6月24日成立,于1994年8月8日正式上市,生物工程及衍生功能性健康消费品、供应链服务和民间资本管理、互联网营销平台为其三大业务板块。2022年5月6日,因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大通退的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7月12日,公司股票被摘牌。
深交所文件指出,经查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大通退于2023年7月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2015年至2017年期间,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全资子公司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科传媒)及其子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夏东明开发的浙江普弘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君亭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棋瑞贸易有限公司等16家客户签订了23份业务合同。上述广告业务为虚构,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业务回款不完全或未回款。浙江普弘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君亭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棋瑞贸易有限公司等客户的业务回款来自夏东明或者其控制的账户。上述行为导致公司累计虚增收入15,765.40万元,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9,641.24万元,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6,124.15万元。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披露摘牌风险提示公告及摘牌公告
2023年6月9日,本所对公司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6月19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并于2023年7月12日摘牌。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6.7条、第9.6.10条规定,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披露一次股票将被摘牌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摘牌当日开市前披露摘牌公告。大通退未按照前述规定在退市整理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披露风险提示公告,也未在摘牌当日开市前披露摘牌公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9.6.7条、第9.6.10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夏东明、于秀庆,时任董事长管琛,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郝亮,时任总经理黄卫华,时任财务总监李建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国平,总经理于福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国平,总经理于福洋,时任董事夏东明、于秀庆,时任董事长管琛,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郝亮,时任总经理黄卫华,时任财务总监李建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来源:读创财经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