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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隆达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被监管警示,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风险和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来源: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2024-02-08 16: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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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康隆达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被监管警示,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风险和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4年2月8日,上交所发布公告,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刘国海予以监管警示。

公告详细了康隆达及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首先,康隆达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间芳于2019年5月26日与周宁、黄逸峰等签订《合作备忘录》,内容涉及康隆达股票发行、控制权转让等,但未及时告知康隆达上述《合作备忘录》签订情况,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就备忘录中相关安排与内容予以披露。其次,张间芳于2021年5月6日正式与周宁、黄逸峰等签订《终止合作基础协议》,约定以202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全面终止专网通信业务,但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相关风险直至2021年8月2日才予以公开披露。

此外,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隆达2020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1,371.71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1.28%,由于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康隆达只提供了资金便利,所得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康隆达2020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的收入,其业务实质为受托加工,于2022年4月30日公司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减营业收入6,003.46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5.59%。上述两项合计占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的6.87%,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因此,公司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且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违规事项,上交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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