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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新规发威 HHLR购回隆基绿能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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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减持新规发威 HHLR购回隆基绿能股份)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崔文静 北京报道

严打上市公司违规减持,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监会近期工作重点之一。

日前发布的新“国九条”及系列配套措施进一步明确:责令违规主体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上缴价差。仅仅数日后,新“国九条”之下的减持新规即发威。

4月19日晚间,隆基绿能公告称,其大股东——高瓴旗下HHLR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HLR公司”)增持隆基绿能股票,4月19日完成首次购回,持股比例由4.98%增加至5%。HHLR公司承诺,将在1个月内购回全部立案标的减持股份。2023年11月,HHLR公司因违规减持隆基绿能股份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据悉,购回股份是据监管部门要求而实施的,也是新“国九条”发布后上市公司大股东主动购回此前违规减持股份的首个案例。

在业内人士看来,责令违规减持者主动购回股份并上缴差价可谓“一石三鸟”。一方面,严惩了违规主体,违规减持者不仅无法通过减持获得任何收益,甚至要掏更大成本购回。且大股东受短线交易、减持等规定影响,未来六个月内都难以再减持获利。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可以获得价差收益,增厚利润,中小股东得以分享上缴价差收益,维护自身权益,实现安全感与获得感的双向提升。再者,修复了市场秩序,违规减持的股份购回后,大股东的持股水平得以恢复,修复市场投资者对交易秩序的信心。

减持新规发威

根据隆基绿能4月19日晚间公告,其大股东HHLR公司增持隆基绿能股票,并承诺在1个月内购回全部立案标的减持股份。4月19日,HHLR公司已完成首次购回,持股比例由4.98%增加至5%。若股份购回涉及收益所得将归隆基绿能所有。

2023年11月8日,HHLR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此番HHLR公司购回减持股份,实现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利益的双重最大化。

与此同时,作为新“国九条”发布后首家主动购回此前违规减持股份的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瓴此举有助于带动其他已经违规减持的上市公司股东主动购回股份。

责令违规主体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上缴价差,是新“国九条”之下减持新规的强调重点之一。实际上,早在2023年下半年,证监会即反复要求违规减持的上市公司主动购回股份并上缴价差。

在监管的严格要求之下,除隆基绿能外,包括来伊份、上海新阳、正源股份、万业企业、彤程新材、太辰光、昂立教育、*ST慧辰、杰普特。西测测试,小崧股份,st南卫等在内的十余家被违规减持的上市公司,其涉事股东均已经将违规减持股份悉数购回。

在受访专家看来,要求违规减持的上市公司股东购回股份并补缴差价,是颇为合理的处罚方式。

首先是处置速度快,能够快速执行到位,起到及时纠正、矫正的效果,大大缩短从立案到处罚再到违规影响消除的间隔时间。

其次是对大股东惩罚重,违规减持者竹篮打水一场空,白操作一番,不仅无法获得任何收益,而且可能需要掏更大成本购回。按照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股东因违规减持被处罚并回购股份,其在未来六个月内将无法再次减持,白白延长全部持股的减持锁定期。对于重视声誉的股东来说,监管罚单对其具有隐性约束力,对其后续各类融资、商务合作等都可能产生副作用。

再者是投资者获得感强。违规减持主体购回股份,增加了市场买方力量,有利于弥补因违规减持可能对股价的影响。与此同时,违规减持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有助于上市公司增厚利润,投资者分享公司收益,中小股东权益得到更多维护。

更多减持限制

除责令违规主体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上缴价差外,日前发布的新“国九条”对上市公司减持做出更多规定,包括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出台上市公司减持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型股东分类施策;严格规范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坚决防范各类绕道减持;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等。

新“国九条”配套措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则对违规减持做出更为详细而有力的约束。

首先,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增加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前的预披露义务,要求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以及合计持股5%以上的一致行动人遵守大股东的义务,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等情形下不得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减持。其中,分红不达标具体指: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其次,有效防范绕道减持。一方面,在最受关注的“离婚式减持”方面,要求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分立等方式减持后相关方持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明确各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在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要求协议转让后受让方锁定6个月,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相关限制。

另一方面,数次为市场吐槽的“限售股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变相减持”被明令禁止。减持新规规定,禁止大股东融券卖出或者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

减持新规同时要求司法强制执行、质押融券违约处置、赠与等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明确司法强制执行被动处置的预披露时点,提升规则的可执行性。

再者,强化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严格落实减持预披露要求,进一步强化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需要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的规定。将减持计划的时间区间由最多6个月调整为最多3个月,更好明确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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