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ST永悦处罚落地收1300万元罚单 受损投资者仍可报名索赔)
ST永悦(603879)日前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以共计2520万元的罚款。
处罚书显示,2023年8月27日,ST永悦与平舆畅达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平舆畅达向公司购买5000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3亿元。双方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销售合同》在四个条件全部满足后方能生效。
次日,ST永悦发布《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仅披露《销售合同》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并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
直到2023年9月18日,ST永悦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首次披露在签订《销售合同》的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
中国证监会认为,ST永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另外,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ST永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6630.70万元。公司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且未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构成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截至2024年4月15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
对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永悦予以警告,并处以1300万元罚款;对公司实控人陈翔、财务总监兼时任董秘朱水宝、总经理徐伟达予以警告,并分别处以1050万元、100万元及70万元罚款。同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翔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调查结论,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表示,凡于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9月17日期间买入ST永悦股票,并在2023年9月1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向公司索赔的权利。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报名参与。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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