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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校园欺凌要关注“人”

来源:经济观察报 媒体 2025-09-10 15: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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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治理校园欺凌要关注“人”)

陈碧/文 针对广西苍梧县石桥中学学生欺凌事件,苍梧联合调查组9月9日发布处理结果:县教育局责令对涉嫌存在工作失职失责问题的石桥中学正副校长及班主任停职检查;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对9名实施欺凌的学生依照程序送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对涉事学生家长进行法治教育。 

这样的处置力度,显著高于常规,反映出此事的严重性,也回应了社会舆论对严肃处理校园欺凌的呼声。 

近年来,恶性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如2024 年甘肃广河县某中学多名女生被掌掴案、2024年湖南吉首某校园内一女生被多人殴打案等,皆因视频流传而引发广泛关注。 

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治理,我国以往大多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公安机关就算接到报案,也不敢轻易行使治安处罚权。学校一般会对肇事者做出纪律处分或教育惩戒,对受害者则安排心理康复,帮助其恢复正常学习和生活。这样的处理方式,导致校园欺凌的责任不能明晰、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既是对受害孩子的亏欠,也让施暴者错过了矫正时机。 

今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了一则针对校园欺凌的治理条款。它明确了公安机关介入的方式: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如果学校未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严重学生欺凌事件,将被责令改正,有关部门还会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以此推动公安机关与学校协同治理学生欺凌问题。 

上述立法以及近年来我国涉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治理的其他立法和司法态度,都呈现出一种变化——可以宽容但绝不纵容。无论是对校园欺凌,还是对其他罪错行为,强调的都是“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因此我们才会在苍梧校园欺凌案的通报中看到对校方主管人员的严肃追责和对涉事学生的矫治教育。 

但我们更应从中总结在校园欺凌治理上可复用的经验,以及应汲取的教训,而非单纯以“从严从重”的处置方式来平息公众的焦虑。 

针对校方的责任,通报中没有呈现,但应当被教育从业者继续关注的还包括:欺凌事件的发生是否早有征兆?班主任、校方为何没有提前关注到?此前是否有类似恶性事件发生?是否还存在未被视频传播的同类恶行?学校教育的失控到底表现在哪里? 

本案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处罚,是将其送进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我们还应进一步关注:这种处罚是否准确?是否体现了分级分类? 

矫治教育既包括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等,也包括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等。条款中的“适当场所”,就包括专门学校。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多次实施盗窃、聚众斗殴等严重不良行为,且普通矫治措施效果不佳的未成年人,应依法送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很明显,送进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意味着涉事未成年人要脱离原教育和家庭环境,针对的是性质和后果更为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我们关心这9名被处罚的学生是否实施了同样性质的欺凌行为?他们之间有没有主从和胁从关系?处罚结果是否做到了宽严相济?从法律程序上来说,这一决定需要经过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在评估过程中,有诸多需要考虑的因素。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在走访调研时发现,很多县市还没有建立这样的指导委员会。 

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人,对苍梧校园欺凌案的处理也要回到“人”的身上。我们的目光要看到被伤害的个体,他们需要安全感的重建和心理支持;我们也要看到施暴的个体,想要挽救和改造他们,同样需要个性化的方案,而不仅仅是疾风骤雨的执法。让每一份矫治都对准问题的根源,这才是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好的方式。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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