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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超六亿 立方数科触发重大违法退市机制

来源:经济观察报 媒体 2025-11-28 19: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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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财务造假超六亿 立方数科触发重大违法退市机制)

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持续彰显威力,又一家上市公司因触及重大违法红线而步入退市程序。ST立方(300344.SZ)因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收到监管裁定,其A股生涯进入倒计时。11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公众号消息称,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立方数科)涉嫌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拟对公司处以1000万元罚款,并对汪逸等10名责任人合计罚款3000万元,同时拟对三名高管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立方数科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同时,我会决定对本案所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正式立案调查,涉嫌未能勤勉尽责的将依法严惩。

“证监会发布”显示,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数科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6.38亿元、成本6.28亿元。其中,2021年收入、成本分别虚增2.80亿元、2.77亿元,2022年收入、成本分别虚增3.12亿元、3.05亿元,2023年收入、成本分别虚增0.46亿元、0.45亿元。在重大退市风险公告披露当日,ST立方股价收于3.36元,单日下跌5.62%,市场以抛售回应其退市预期。

根据立方数科于11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2022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591,582,002.31元,且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91%”。该事实同时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2条第(六)项“连续三年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与第(七)项“连续两年虚假记载营收超5亿元且占比超50%”的退市标准。

公告详细列明了三类造假手段。立方数科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通过开展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责任认定方面,公告指出,汪逸时任董事长,俞珂白时任董事、总经理,“放任公司人员开展代理、融资性贸易和虚假贸易”;项良宝时任常务副总经理、董秘、财务总监,“未审慎核查案涉业务的实质,决定对案涉业务使用总额法核算”;杨威作为副总裁,“牵头开展”相关业务;靳先凤作为财务副总监,“参与决定对案涉业务使用总额法核算”;郭文娟、任斐、马茂林、孙锋、孙剑非等亦因未履行勤勉义务被列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方案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拟定:对立方数科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1000万元;对汪逸、俞珂白、项良宝各罚款500万元,并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对杨威、靳先凤各罚400万元;对郭文娟、任斐、马茂林、孙锋各罚150万元;对孙剑非罚款100万元。

除财务造假外,公司还面临多重风险。据公告显示,其全资子公司立方数科(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工大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的61,221,213.77元买卖合同纠纷,因“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存在关联”,已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公告承认:“本案处理须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持股5%以上股东樊立所持67,557,299股(占总股本10.53%)将于12月11日至12日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首次拍卖已于此前流拍。公告2025-071强调,樊立“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股份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前,A股市场投资者以中小散户为主,信息获取与专业判断能力有限,高度依赖上市公司披露的法定文件。因此,确保年报真实性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对公众信任的兑现。立方数科案中,从董事长到独立董事,从财务负责人到审计委员会成员,多人签署“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声明,却未能阻止系统性造假,说明形式上的签字承诺无法替代实质性的履职监督。

当前,投资者维权机制正从个案救济走向系统性保障。2021年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为我国首例此类案件,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5万余名适格投资者,最终获赔24.59亿元,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全国司法典型案例,标志着“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在虚假陈述赔偿中的落地。2023年泽达易盛案则进一步创新实践,通过调解方式促成7195名科创板投资者获得2.8亿元赔偿,并首次采用赔偿款项自动分配机制,大幅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与操作门槛。这些案例表明,制度化的集体救济路径正在形成。

然而,事后赔偿将难以完全修复市场信心,也难以挽回企业退市带来的流动性丧失。更有效的治理必须前移至事前与事中:需实质性提升公司内控的独立性与执行力,确保财务核算不受管理层业绩目标干扰;应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推动其从“形式合规”转向对交易商业实质的穿透核查;更重要的是,必须通过法律、监管与市场三重约束,使董事、高管切实履行勤勉义务,不仅在年报签字时担责,更在日常经营决策中守住合规底线。只有构建“造假必被查、查实必重罚、受损必可赔”的制度闭环,才能真正提高违法成本、抑制造假动机,让信息披露回归真实本源,保障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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