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卷入旧案 这家头部券商被索赔约182.8万元)
12月4日,中信证券(600030.SH)董事会发布公告,披露其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最新进展。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包括中信证券华南公司在内的复议申请,确定该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目前,案件原告为11名投资者,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1,828,167.34元。公告指出,该案源于中信证券收购广州证券(华南公司前身)之前,后者作为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的相关项目。中信证券在公告中表示,收购时已充分考虑相关潜在损失,预计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此案因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以及涉及头部券商子公司而受到市场关注。
本次诉讼源于已退市公司东旭光电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公告引述的起诉状内容,东旭光电涉嫌在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其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嫌欺诈发行,并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5年3月28日,东旭光电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据此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中信证券华南公司在本案中被列为37名被告之一。原告指控中信证券华南公司作为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违反了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未能勤勉尽责,因此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的关键程序节点包括:2025年4月,中信证券华南公司收到应诉材料;8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华南公司随后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复议;12月3日,河北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关于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裁定,并明确了本案的权利人范围。权利人范围为:自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7月5日闭市后仍持有东旭光电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证券法》修订后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机制。它允许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在未明确表示退出诉讼的情况下,由法院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自动纳入诉讼代表结果,能够一次性解决众多投资者的同类诉求,提升诉讼效率,降低维权成本。河北高院此次裁定,标志着东旭光电案的投资者集体维权进入实质性司法审理阶段。
中信证券在公告中着重强调了本案的历史背景。涉事承销业务发生于中信证券收购原广州证券之前。2020年1月,广州证券纳入中信证券合并范围,并更名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与此案相关的潜在损失已在收购交割前予以充分考虑。这一表述向市场传递明确信号:该风险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已在中信证券进行资产整合和风险评估时被定价与覆盖,不会对上市公司当前及未来的财务状况构成意外冲击。
截至公告日,中信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11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约182.8万元。但由于适用代表人诉讼,最终实际参与索赔的投资者人数及总涉诉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
近年来,监管机构持续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在为上市公司提供发行承销、财务审计、法律顾问等服务时,因未勤勉尽责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例时有发生。东旭光电案再次将中介机构,特别是债券或股票发行承销商的责任置于聚光灯下。对于证券行业而言,这意味着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合规风控标准必须进一步提升,历史项目也可能因发行人后续暴露的风险而被追溯问责。
10月28日上午,北京金融法院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25金融街论坛年会金融法治平行论坛发布的《证券司法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报告》显示,2021年3月至2025年8月,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商事案件10,942件,其中2021年受理1,861件、2022年受理3,193件、2023年受理1,759件、2024年受理2,433件、2025年1—8月受理1,696件。证券纠纷收案数占北京金融法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44.47%,总体保持高位运行。同期审结证券商事案件10,360件,结案节奏逐年提升。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上述报告显示,被诉责任主体范围趋于多元:除发行人外,投资者普遍同时起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各类中介机构,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成为常态。在此期间,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证券纠纷涉及67家发行人,形成67个系列案件;其中,198名董监高被列为被告,45家中介机构被诉,包括11家证券公司(承担保荐或承销职责)、19家会计师事务所、6家律师事务所、5家资产评估机构和4家资信评级机构。这一趋势表明,资本市场“追责链条”正在从单一主体向全链条延伸。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此类案件的核心关切在于能否获得及时、公平且可执行的赔偿。东旭光电已退市,公司自身资产可能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投资者自然将目光转向承销商、审计机构等“深口袋”主体。普通代表人诉讼虽降低了个体维权门槛,但程序启动后仍面临举证难度大、因果关系认定复杂、赔付执行周期长等现实障碍。
更重要的是,即便法院判决连带责任成立,投资者能否真正拿到赔偿,仍取决于被告的偿付意愿与能力。因此,制度设计不仅要解决“能不能告”的问题,更要回应“赔不赔得起”“执行不执行得了”的深层焦虑。对广大中小投资者而言,一个高效、透明且具备实际约束力的责任追究体系,才是资本市场信心的真正基石。
东旭光电案的审理过程,将直接反映当前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在面对复杂历史问题时的实际运行效果。它不仅涉及个别企业的责任认定,也关系到中介机构执业标准、投资者救济渠道以及司法裁判尺度的一致性。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将成为未来类似纠纷的重要参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