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3.5亿“萝卜章”诈骗案新动向!光大银行起诉5家机构索赔近5亿)
近日,一桩十年前的银行大案再掀波澜。
据锦龙股份(000712.SZ)披露,其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收到一份《应诉通知书》,其中,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作为原告,一股脑起诉了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国民基金等5名被告,要求连带赔偿3.5亿元本金,以及1.394亿元资金占用费,涉案金额高达4.89亿元。
据了解,事件起因是一桩3.5亿元的诈骗案,原被告双方历经多次开庭,反转再反转,至今仍未尘埃落定。而此案的背后,牵扯出种种金融业违规操作,有公司法人诈骗3.5亿,有银行人员收2000万好处费,有银行人员未识别伪造的“萝卜章”。
上半场:3.5亿诈骗案始末
时间回溯至2013年,吉林通化市柳河县聚鑫源米业公司的老板刘孝义(下称老刘),因巨额债务和炒期货亏损,急需一笔资金翻身。经人介绍认识了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员工张磊(支行行长助理,下称老张),试图申请3.5亿元贷款,但因资质问题被拒。
2014年5月,为继续帮助老刘贷款,老张通过中介联系上了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员工侯某,通过侯某了解到,可通过“银行间委托定向投资”的模式发放贷款,于是确定以该种模式为柳河聚鑫源米业公司贷款。
那么,具体是怎么做呢?据判决书披露,“银行间委托定向投资”,是先由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名义,将3.5亿元转入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后者再根据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签订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将这笔钱投向中山证券的指定产品《中山招商无锡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随后,中山证券再通过托管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将巨款贷给柳河聚鑫源米业,钱最终流向老刘手里。
这里边涉及几个重要细节:第一,作为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汽车厂支行行长助理的老张,首先要说服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同业业务负责人,在招行无锡分行做一笔3.5亿的同业存款业务(可以获得约定的年利息6.2%)。
第三,2024年5月30日,在3.5亿元资金通过中山证券划转至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后,老刘和聚鑫源公司员工许某携带四份伪造的《粮食购销合同》及公司资料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根据前道环节的投资指令,将3.5亿元汇入聚鑫源公司账户。
老刘在拿到3.5亿贷款后,立刻给了光大银行的老张好处费2000万元,中介刘某(帮忙刘孝义介绍联系招行无锡侯某的人)好处费850万元,归还其他银行贷款7800万元,归还自己借的高利贷8000多万。另外,老李还想在期货市场搏一把,但最终又亏损一个多亿。
2024年8月,贷款发放3个月后,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发现这笔贷款资金异常,遂向警方报案,老刘和老张迅速落网。截至案发时,聚鑫源公司尚有约3.45亿元贷款无法偿还。
2016年,无锡中院对老刘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原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汽车厂支行行长助理老张,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10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下半场:光大银行起诉招商银行一审获胜
刑事判决的生效,仅仅是民事纠纷的开始。
2015年,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将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告上法庭,要求该行支付存款本金3.5亿元、利息2194.11万元、违约金483.52万元。
一审在吉林省高院。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张磊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在《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上加盖的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公章和法人章均系张磊伪造,合同不具备合法性,因而不能成立和具备效力。
第二,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并没有举证张磊有权签订《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招行无锡分行只能证明他们有理由相信张磊可以联系签订《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但不能证明他们有理由相信张磊可以代理签订《委托定向投资协议》。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未成立,对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无法律效力。而《同业存款协议》合法有效,招行需向光大支付全部本金及利息。另外,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按照约定履行了存入3.5亿元资金的义务,招商银行无锡分行拒绝提供《开户证实书》原件,在存款期限届满后拒绝支付存款本息已构成违约。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存款本金3.5亿元及存款利息2194.11万元。
加时赛:二审光大银行败诉后再起波澜
招商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最高院。
2017年4月,最高院作出了二审判决,最高院同样认定张磊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招行无锡分行主张与光大长春之间的委托定向投资关系,缺乏事实和依据,不予支持。
而对于《同业存款协议》,最高院认定,《同业存款协议》系张某、刘某某为实施非法侵占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案涉3.5亿元资金的犯罪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或通道,《同业存款协议》的签订构成案涉刑事案件法律事实的一部分,张某、刘某某也因此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
与此同时,法院指出,尽管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和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主观上不存在以该协议进行违法犯罪的目的,但客观上该协议是被张某、刘某某利用进行犯罪所签订,并因此构成张某、刘某某犯罪链条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据此,应认定《同业存款协议》的签订目的不具备合法性,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同业存款协议》应属无效。
因此,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依据《同业存款协议》提起此案诉讼,要求招商银行无锡分行根据《同业存款协议》约定给付3.5亿元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其享有合法请求权的基础,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最终,最高院决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光大银行长春对招商银行无锡分行3.5亿本息的诉讼请求。
不服二审判决的光大银行并未就此止步。
2026年1月,光大长春分行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此次被告名单从招行无锡分行扩展至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通道方)、深圳国民基金及自然人朱某。
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起诉主张,张某与刘某某冒用该分行名义于2014年5月与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签订虚假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等文件,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依据该等文件,支取了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在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存入的3.5亿元资金,以“委托定向投资”业务模式通过相关被告放款给聚鑫源公司,造成其资金损失。
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要求五名被告,赔偿包括3.5亿元本金及1.39亿元资金占用费(扣除已追缴的2484.94万元赃款),合计索赔总额为4.89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新增加的被告深圳国民基金和朱某,并未出现在原来的案件链条中。另外,这一次,光大银行选择从层级更低的长春中院开始,显然预留了持久战的后手。
截至目前,此案尚未开庭审理,关于开庭的后续进展,WEMONEY研究室将持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