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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际股份被立案股价大跌,受损投资者可报名挽损

(原标题:天际股份被立案股价大跌,受损投资者可报名挽损)

雷达财经出品 文|林宜采 编|深海

2月12日,天际股份股价报收于39.56元/股,跌幅10.01%,跌额4.4元。

值得关注的是,2月11日,天际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天际股份于2026年2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600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对此,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信披不及时、不准确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维护自身权益。凡是在上市后至2026年2月11日之前买入,且在2026年2月11日收盘时持有天际股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报名请关注公号“”(:99)参与,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雷达财经注意到,1月15日,天际股份发布《深交所关于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锡盾、杨志轩、郑文龙的监管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吴锡盾、杨志轩、郑文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68号)查明的事实,你们存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2023年度对子公司江苏新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度对子公司常熟市誉翔贸易有限公司的商誉减值测试不规范。

二是天际股份及子公司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2023年9月至2024年12月未恰当计提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薪酬。

三是天际股份2023年9月至2025年8月向非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接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天际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6.1.9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6.1.9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6.1.9条的规定。

天际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吴锡盾、财务总监杨志轩、董事会秘书郑文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重要责任。

深交所希望天际股份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天际股份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天眼查资料显示,天际股份成立于1996年,汕头市天际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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