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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报虚增利润 科创信息被处罚

(原标题:财报虚增利润 科创信息被处罚)

近日,科创信息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6年3月17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

经查明,违法的事实如下:2023年4月,科创信息与大有数字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服务器及应用软件销售业务。科创信息从事上述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业务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同时科创信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错误调整上述业务金额。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6,320,193.9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3.57%;虚增营业成本32,601,645.3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3.57%;虚增利润12,792,144.7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94%。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明。

由此可见,对科创信息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3年4月1日到2024年4月26日期间买入股票,且在2024年4月27日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quanyi85651425@163.com,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在公告中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四节规定的规范类强制退市和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一、对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二、对费耀平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三、对李杰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四、对龙仲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据公开资料显示,科创信息的主营业务为数字政府、智慧企业领域的产品开发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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