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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年报审计违规行为,江苏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警示函

(原标题:因年报审计违规行为,江苏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警示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宋明华、王萌、葛伟俊、徐立群:

经查,2022年至2024年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文电能或公司)向同一客户同一项目提供设计、设备、施工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应用错误,导致公司2022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会计差错。你所在苏文电能年报审计中未恰当评价该类业务采用会计政策的合理性,未识别出该类业务收入确认存在错报,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修订)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在前述事项中,宋明华、王萌、葛伟俊、徐立群作为苏文电能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苏文电能年报审计中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宋明华、王萌、葛伟俊、徐立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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