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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担任海泰发展财务负责人及董事期间公司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且个人未勤勉尽责,天津证监局对王世琪给予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原标题:因担任海泰发展财务负责人及董事期间公司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且个人未勤勉尽责,天津证监局对王世琪给予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王世琪:

经查,2021年至2022年,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发展”或“公司”)作为中间商参与由下游公司主导的棉花贸易业务,未能有效识别该类业务合同、单据和资金形成闭环,相关商品的风险、报酬未实质性转移,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营业收入分别虚增252,088,298.81元、226,371,248.6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7.66%、45.88%;营业成本分别虚增249,416,523.22元、224,385,212.4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31.22%、57.59%;利润总额分别虚增2,671,775.59元、1,986,036.2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17.77%、12.10%。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曾作为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参与2021年棉花贸易业务审批,2021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任海泰发展董事,未勤勉尽责,签署2021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履职能力,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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