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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重庆证监局对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给予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的行政监管措施

(原标题:因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重庆证监局对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给予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的行政监管措施)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史玉柱、刘伟、孟玮:

经查,我局发现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583935,以下简称巨人网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9月,巨人网络全资子公司向上海卓闲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卓闲)转让合肥灵犀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卓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资金穿透来源于巨人网络关联方。关联方提供资金借款促成本次交易完成,系本次交易的共同参与方。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2007年1月实施)第七十一条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巨人网络未按规定就上述交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史玉柱、总经理刘伟、董事会秘书孟玮是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巨人网络、史玉柱、刘伟、孟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和内控机制,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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