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对海正药业贸易业务收入审计未保持职业怀疑等多项执业问题,浙江证监局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俞佳南、刘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俞佳南、刘壮:
经查,你们在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2022年年报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文号:天健审〔2022〕1468号、天健审〔2022〕1470号、天健审〔2023〕1528号、天健审〔2023〕1529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贸易业务是否适用总额法保持职业怀疑
你们在了解贸易业务相关控制过程中,已初步发现可能存在不适用总额法的风险迹象,如货物由供应商直发客户,但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在收入确认方法核查过程中考虑该事项并针对性设计相应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范围不完整
你们未根据不同业务模式分别进行控制测试,控制测试范围未覆盖原料药贸易业务,控制测试时间未覆盖全年。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九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细节测试中,对送货单等其他物流单据核查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四、存货监盘范围不完整
你们2021年末进行存货监盘时,监盘范围未包含已入账但实物未由公司保管的存货,亦未对其进行函证。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第八条的规定。
五、个别函证未保持控制
你们在2022年审计项目中,对个别客户的函证未保持控制。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俞佳南、刘壮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