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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内幕交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夫妻关系,敏感期内买入股票),广东证监局对刘某楷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并罚款50万元

(原标题:因内幕交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夫妻关系,敏感期内买入股票),广东证监局对刘某楷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并罚款50万元)

当事人:刘某楷,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刘某楷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刘某楷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刘某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年7月7日,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告内容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24年1月17日,公开于2024年7月7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刘某楷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某楷控制、使用“刘某楷”广发证券账户,于2024年6月27日至7月2日合计买入上述公司股票20,000股,成交金额413,859元。刘某楷买入上述公司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变化时间基本一致等,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截至2024年7月4日,刘某楷上述广发证券账户卖出全部上述公司股票。经测算,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上述公司股票盈利15,149.8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刘某楷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刘某楷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交易行为并非内幕交易等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刘某楷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刘某楷违法所得15,149.81元,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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