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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修订停牌证券买卖规则 即日起生效

修订后规则明确,在任何情况下,交易所参与者均不得买卖停牌证券。不遵守此规则的参与者须接受董事会给予的纪律处分。

(原标题:香港交易所修订停牌证券买卖规则 即日起生效)

观点网讯:5月26日,香港交易所发布通告,宣布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GEM证券上市规则》中持续公众持股量相关规定作出修订。本次修订即日起正式生效。


香港交易所通告提到,除按本规则所订明外,在任何情况下,交易所参与者均不得买卖停牌证券。不遵守此规则的交易所参与者须接受董事会给予的纪律处分,但以下的停牌证券买卖则不视作违反本规则:


(1)凡证券停牌是因为公众人士持有该证券的数量未达至主板上市规则或GEM上市规则(视情况而定)指定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要求,而交易所参与者买卖该停牌证券是为了促使该证券重新达至指定的最低公众持股量,但该交易所参与者须按本交易所不时规定的程序申报所有该等买卖;


(2)归还所借的已被停止买卖的证券(而未有构成新的证券借入持仓),或以付款替代归还;


(3)凡适用的庄家证券被停止买卖,而证券庄家以本身账户、其任何联号账户或其任何特许证券商账户的名义进行﹕(a)借入该适用的庄家证券;或(b)按庄家证券发行人所规定的增发条款发出增发该适用的庄家证券的指示其目的是完成在该庄家证券停牌前已达成的证券庄家卖空成交;


(3A)凡双柜台证券被停止买卖,而双柜台庄家以本身账户、其任何联号账户或其任何特许证券商账户的名义进行借入该双柜台证券,其目的是完成在该双柜台证券停止买卖前已达成的双柜台庄家卖空成交;


(4)凡证券由于以下任何一类活动(而并非因为其他原因)被暂时在一段时期内停止买卖:


(a)该证券的发行人或其代表按主板上市规则或GEM上市规则(视情况而定)“配售”该证券或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配售”该证券;及(b)按主板上市规则或GEM上市规则(视情况而定)为该证券进行“发售以供认购”、“发售现有证券”、“供股”及“公开发售”,如属“配售”,交易所参与者在有关停牌期间的首5个交易日就该等配售证券所进行的买卖;如属“发售以供认购”、“发售现有证券”、“供股”及“公开发售”,交易所参与者在有关停牌期间的首5个交易日与该证券的发行人、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或该证券的包销商达成认购协议或包销协议;但交易所参与者必须遵照本交易所不时订立的规定。尽管有以上所述,交易所参与者可以就任何上述“配售”、“发售以供认购”、“发售现有证券”、“供股”及/或“公开发售”而向交易所申请延长有关可买卖该停牌证券而不被视作违反规则第539条的期间,交易所亦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情况批准延长;


(5)交易所参与者就促成根据《期权交易规则》及《结算规则》行使及指定分配股票期权所产生的交付责任之结算所进行的停牌证券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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