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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易行为异常构成内幕交易,浙江证监局追缴违法所得67.01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肖运全罚款201.04万元

(原标题:因交易行为异常构成内幕交易,浙江证监局追缴违法所得67.01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肖运全罚款201.04万元)

〔2026〕24号

当事人:肖运全,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肖运全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5年1月14日盘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星股份或公司)公告《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停牌公告》,该公告内容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12月10日形成,公开于2025年1月14日盘后。

二、内幕交易情况

肖运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控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慈星股份”股票,合计买入834,300股,买入金额6,912,480.00元。经计算共获利670,127.69元

肖运全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的次日上午,卖出证券账户内的其他股票并临时转入资金500万元,集中资金大量买入“慈星股份”股票。肖运全买入意愿强烈,且该证券账户的资金变化、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调查期间,肖运全对其交易“慈星股份”股票的理由、时点选择等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提供的理由和证据均无法作为阻却其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肖运全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1.事先告知书对肖运全的职务和办公地点事实认定有误;肖运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均因工作所需,不涉及案涉内幕信息;肖运全不知悉案涉内幕信息。2.案涉交易系肖运全基于对市场公开信息的分析及自身投资经验作出的正常决策,交易行为不存在明显异常,不足以推定肖运全实施内幕交易行为。一是本次交易符合既往交易习惯;二是交易操作与慈星股份基本面相符;三是资金转入时间不存在异常情况,肖运全存在买入股票前临时转入资金、证券账户内不留大额资金的操作习惯;四是不存在资金放大或集中的异常情形;五是本次交易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不存在吻合关系。综上,当事人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定并无不当,对肖运全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肖运全违法所得670,127.69元,并处以2,010,383.07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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