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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内幕交易慈星股份股票,浙江证监局对两家私募基金及相关责任人史文军没收合计30.92万元所得,另罚款100万元

(原标题:因内幕交易慈星股份股票,浙江证监局对两家私募基金及相关责任人史文军没收合计30.92万元所得,另罚款100万元)

〔2026〕22号

当事人:史文军(SHI WEN JUN),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史文军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5年1月14日盘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星股份或公司)公告《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停牌公告》,该公告内容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12月10日形成,公开于2025年1月14日盘后。

二、内幕交易情况

史文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控制使用本人及他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慈星股份”股票,合计买入1,567,437股,买入金额13,064,637.84元。经计算共获利309,187.21元

史文军账户组自开户后主要以ETF交易为主,个股股票交易较少;史文军控制账户组自2024年12月26日起,集中资金大量买入“慈星股份”股票。史文军账户组交易风格发生明显变化且买入意愿强烈,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调查期间,史文军对其交易“慈星股份”股票的理由、时点选择等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提供的理由和证据均无法作为阻却其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史文军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没收常春藤时代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违法所得163,149.31元;

二、没收超虹时代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违法所得108,595.89元;

三、没收史文军(SHI WEN JUN)违法所得37,442.01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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