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责任主体使用友人证券账户短线交易仙鹤股份股票,浙江证监局对仙鹤股份董事、实控人给予警告并罚款 60 万元)
〔2026〕21号
当事人:王明龙,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明龙短线交易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鹤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王明龙为仙鹤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于201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2月30日期间任公司董事。汤某发系王明龙朋友。2020年11月27日至2025年11月14日期间,王明龙利用汤某发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仙鹤股份”股票1,528,600股,成交金额37,673,190.50元;累计卖出“仙鹤股份”股票1,450,100股,成交金额35,074,181.19元,存在将持有的“仙鹤股份”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明龙作为仙鹤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明龙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6月5日
